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02.28
【字 号】2018年第1号
地税申报【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第1号
  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8日
 
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核定计算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和《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附件3)核定计算。
 
第四条  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五条  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的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实际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以上计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污水排放系数为0.8。
 
第七条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扬尘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