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一、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税率
(一)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地税申报(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四)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一)条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五、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减免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3.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由契税纳税人所在区(市)地税局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契税办”)契税征收点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逐级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参照广州市财政局《转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农〔2004〕3120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减免,南沙、开发、花都、番禺区以及从化、增城市的契税纳税人由所在区、县级市地税局办理契税减免手续;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的契税纳税人由市契税办契税征收点受理契税减免申请,其中,计税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契税办按审批权限办理减免税审批,计税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契税办审核后,上报市地税局审批。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经办地税部门应在办结之日起15天内同时报省地税局和市地税局备案。
契税的减免税操作流程参照《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穗地税发[2009]198号)的规定施行。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八、征收点业务办理范围、和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契税各征收点业务受理范围、及如下:
(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契税征收点
1.业务办理范围:办理位于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的一手房交易、赠与缴纳契税和一手房夫妻赠与、离婚析产不征契税确认;办理位于越秀区的二手房交易、赠与缴纳契税,征用补偿房屋缴纳契税和二手房夫妻赠与、离婚析产不征契税确认;办理位于市内六区土地缴纳契税;办理位于市内六区的土地房屋减免契税、不征收契税确认、退契税和历史遗留房产证缴纳契税等涉税事项;办理位于番禺、花都区的土地(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受理的业务)的契税涉税事项。
2.: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54~62号窗口;:37585631、37585094。
(二)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区契税征收地点
1.业务办理范围:分别办理位于对应行政区域内的一手房交易、二手房交易、二手房赠与、征用补偿房屋和历史遗留房产证缴纳契税以及二手房夫妻赠与、离婚析产不征契税确认涉税事项。
2.和:
海珠区契税征收点(海珠区宝岗路65号二楼、34373107);
荔湾区契税征收点(荔湾区浣花路浣南街5号、81503276-203);
天河区契税征收点(天河区东方三路29号、85643012);
黄埔区契税征收点(黄埔区泰景中街105号二楼、82377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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