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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标    签】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发﹝2002﹞28号
【发文日期】2002-11-15
【实施时间】2002-1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全省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以来,在广大地税干部的艰苦努力下,3至9月社保费收入越过上年同期征收水平,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完成全年任务相比,收入形势仍十分严峻。一些单位有钱不缴、前清后欠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确保今年社会保险费任务的完成,省局决定:由各级稽查局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协助征收部门在全省开展一次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f:
一、清欠重点
清理欠缴社保费的重点,为下面所列企业中经征收管理机关催缴无效的企业。
(一)3月份地税征收社保费以来,未按月进行缴费申报的单位,重点为己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申报,未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申报的单位。
(二)在省社保局参保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中央直属军工企
业中的欠费单位。
(三)真他重点欠费单位。
地税申报二、时间安排
2002年11月15日至12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是我国建设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到社会和广大人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这项工作。开展催缴工作,加大清欠力度,是实现省局党组提出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只准成功,不许失败目标要求的有力措施,各级稽查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区社保费欠缴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清欠,务求取得实效。
(二)搞好配合。税务稽查部门要加强与征收管理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社保费清欠工作。征收管理部门要主动为稽查部门提供欠费企业的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以便稽查部门了解企业欠费情况,确定重点,开展清欠工作。
(三)严格程序。各级稽查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1001]25号)、《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地税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催缴、清欠。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认真做好这次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
(四)做好信息反馈和总结工作。各地在清理欠费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清欠工作结束后,还要进行总结。并认真填写《清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数字要真实、准确。总结报告及报表务于12月30日前上报省局(稽查局)。
附件:2002年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