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操  作  指  引
1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1.1功能概述
纳税人的房产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编辑。
操作岗位:申报审核岗、申报采集岗、纳税申报岗
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
3、点击【新增房屋】或【作废房屋】,对纳税人的房产信息进行编辑。注意 【房产取得时间】,填写之后带出默认【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为房产取得时间的次月。
4、维护完房屋基本信息之后,点击【房屋信息】中【维护应税明细】,对应税信息进行维护,数据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 】 时间填写方式如下:
按照金税三期数据规则和相关政策,将自动强制计算申报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开始的往期未申报和当期申报税款。对于2015年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房屋,【纳税义务有效期起 】的填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截至2015年底均已正常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2016-01-01】。
2、从2015年底前某一征期至2015年底,连续未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连续未申报行为的开始日期。如申报到2015年9月30日,则该栏次填写【2015-10-01】。
3、2015年底前一个或多个征期存在非连续未申报情形的房屋(如:2015年一季度已申报,二季度未申报,三季度已申报,四季度开始均未申报),按以下顺序进行信息采集:(1)二季度未申报,在【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填写2015年4月1日,(2)三季度已申报,点击【应税明细】栏次【变更】按钮,将“房产原值”改为0,【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6月30日;(3)四季度开始未申报,在被拆分的三季度记录点击【变更】按钮,据实输入【房产原值】,【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9月30日。依此类推。
4、区分【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分别维护,【保存】。
1.3注意事项
1、房产税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是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街道乡镇进行关联,跨区税源则根据跨区税源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划和所处街乡进行关联。(新增房屋房产税源信息采集,【房屋坐落地址(行政区划)】、【房屋坐落地址(所处街乡)】和【房屋所属税务所(科、分局)】,与税款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没有关联)
地税申报2、非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如果要做房屋登记(即成为某处房屋的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则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3、房产取得时间应早于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从租的纳税义务时间起;房屋面积应大于从价房屋信息其中的出租面积;若变更房屋登记信息,进入基本信息进行修改。
4、【应税明细】,用于维护需申报的房产税信息和减免信息,需先录入从价信息,才能录入从租信息。
(1)【房屋应税信息(从价)】,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应晚于房屋取得时间,其中出租面积应小于等于房屋面积,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为默认值不可修改。变更应税信息时,变更日期的次月1日为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往前变更时,则变更后的纳税义务有效期不能早于房屋取得时间,往后变更时,则会新增一条应税信息,系统会自动对有效期进行分割,且同一个房产的从价应税信息的有效期不会有交叉。
(2)【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可以新增或变更原有应税信息生成不交叉的从租应税信息,新增时,要求有效期不能与从租信息下的所有有效期交叉,变更时,则选择的变更记录
要求有效期连续且不交叉。纳税义务时间和计税依据,以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和申报租金收入关联,申报租金收入不能大于合同租金收入。
5、减免信息。对于房产税审批类减免税,先通过“税收减免申请”完成流程审批,再从税源应税信息维护中维护减免信息,且审批的有效期起、止完全包含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才能选出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且减免金额根据审批的结果来控制。如果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不能完全包含于审批的有效期起、止的,需通过房屋应税信息变更中的输入变更日期,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进行分段。要求变更的纳税义务起日期不能晚于当前的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且生成的应税减免信息不能存在交叉。如从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全年给予享受减免税,系统已存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减免信息。则先增加一条审批文书信息,审批减免税有效期起止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通过变更将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分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此时,变更日期置为2015年9月30日。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也同样处理。对于房产税备案类减免税,系统存在两种方式: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输入减免税房产原值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手工录入减免税房产原值、月减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