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11.23
【字 号】湘地税发[2006]103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地税申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6〕10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税收管理,适应行业税收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湖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施工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地产销售、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出租等环节产生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以上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
  第三条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以及房地产交易各环节相关地方税收“一窗式”或“一站式”征收和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对全省房地产税收采取“联网监控、项目跟踪、先税后证、过错追究”的征管方法,全面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做好工作,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与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部门间符合征管实际需要的监控网络和监控机制,疏通信息渠道,落实联合控管措施,确保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落到实处。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国土部门及其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建立定期工作联系机制,主管征收机关按月采集土地转让相关税源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识别号码,土地所处位置、面积、成交价格、土地评估价值、土地使用权原登记或受让时间、登记价值或受让支付价款,包括转让过程中税、费征收环节、计算依据、缴纳时间等信息(附件1)。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源管理,对国家行政划拨土地交易(含国家以法定形式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整体拍卖等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更变登记事项的行为,要严格进行征免税政策界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对不征税或免税土地交易行为,主管征收机关应填写《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税(免税)证明单》(附件6),逐级报市、州税务机关审核后及时传递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税服务窗口据此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中注明不征税或免税字样;对应纳税行为,主管征收机关应认真确定应纳税种,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并填写《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事项转办单》(附件7),经主管征收机关负责人审定后传递到办税服务窗口。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税务发票由办税服务窗口直接开具。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人未按地税机关要求缴清应纳税款(包括滞纳金、),又不能提供相关延期缴纳税款手续或不能提供有效不纳税(免税)证明的,办税服务窗口不得为其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
  第九条 对按税法规定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土地使用权受让时取得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受让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的,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取得价款总额计征营业税。合法有效凭证包括销售发票、法院判决书等。
  纳税人上述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除税务发票外,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查认定。
  第十条 主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办证环节涉税事项的监督,按月与土地权属登记部门核对征免税项目办证情况,将情况反馈到县(市、区)税务机关。县(市、区)税务机关要切实与相关部门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先税后证”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项目责任人,指导、督促纳税人按期搞好纳税申报,严格申报受理审核制度,防止遗漏应纳税种和应纳税项目,及时处理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的检查结算。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将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开具税务发票环节已缴纳地方税收进行比对复查。对纳税人超过法定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要严格依法进行追缴。同时应将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作为税务机关年度检查结算的重点内容。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税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国土、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和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搞好
衔接,主管征收机关要及时采集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相关税源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用地规划、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施工单位、承包或分包(转包)情况、开工时间及工期、施工进度及预付工程款情况、竣工决算及税收清算情况等(附件2)。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登记。主管征收机关要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税源信息建立征管档案,确定项目税收跟踪管理责任人,按项目实行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