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11.27
【字 号】深地税告[2007]9号
【施行日期】2007.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定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税额标准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具体范围见附件)。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  30元  21元  13元  9元  5元  3元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
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
  四、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2/12
  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缴纳2007年度土地使用费的纳税人,不再征收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减免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地税申报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逾期申报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七、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地税123662咨询。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土地等级范围》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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