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王丽枝安琪王佳伟
发布时间:2021-04-14T14:15:41.360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4月作者:王丽枝安琪王佳伟[导读] 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关键一环,但在司法实践具体案件中,单一的危害行为直接导致的危害结果的情况是罕见的,介入因素的存在时常会打断因果关系发展规律。本文旨在探究介入因素的特点以明晰因果关系的框架。
华北理工大学王丽枝安琪王佳伟    063210
摘要: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关键一环,但在司法实践具体案件中,单一的危害行为直接导致的危害结果的情况是罕见的,介入因素的存在时常会打断因果关系发展规律。本文旨在探究介入因素的特点以明晰因果关系的框架。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1.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学说概述:
1.1条件说
条件说创始自奥地利法学家格拉泽开始,该学说主张“若无前者,即无后者”的关系依此认为前者就是后者
的原因,前者和后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条件说的内核是“自然逻辑”,在时间序列性上先于结果发生,并且是结果发生不可或缺的条件即为原因。但是条件说也有两点缺陷:一、条件说将原因划分的范围可能过于广泛。二、若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有介入因素的出现,难以判定因果关系。
刘嘉玲案事件始末原因是向华强做的吗1.2原因说
原因说由德国宾丁、库雷尔等人提出,为了弥补条件说将原因划分范围过于宽泛的缺陷。原因说主张从引起结果的诸多原因中选择其中一个,其他原因与结果的产生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原因说内部也分为:有利条件说、最终条件说、优势条件说、异常行为原因说。但是原因说的缺陷在于司法实践缺乏可操性。
1.3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起源于德国柯利仕,该学说主张“依据日常的生活经验进行相关性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内部分为:依照行为人主观可预见性的主观相当因果关系说、依照客观情况说明行为人具有可预见性的折中相当因果关系说、依照一般人可预见性的折中因果关系说。相较于三种相当因果关系说,笔者认为从主、客观相结合原则的角度来看折中相当因果关系说更为合理。
1.4客观归责说
客观归责自德国伊始,目前是德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客观规则理论在条件说的基础上,从三个特点入手:一、行为人对行为客体制造了不被法律容许的风险;二、危害结果的发生时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三、危害结果的产生够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客观归责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条件说过于宽泛的弊端,同时在司法实践层面也具有可实行性。
2.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概念和特征界定
2.1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概念
首先明晰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概念是实行行为与具体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介入因素就是介入到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不同类型的介入因素可能会直接产生结果,也可能会影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
2.2介入因素的特征
经过总结归纳,介入因素具有以下特征
2.2.1客观性
因果关系仅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所发生的介入因素,其研究的对象是基于客观事物,因此介入因素具有客观性。
2.2.2时间序列性
当案件具备多个介入因素时,介入因素作用于危害结果的时间不会具有同一性,多个介入因素存在着时间的先后性。
2.2.3复杂性
在具体的案件中,可能存在第三人行为、被害人行为、行为人作为不作为和自然因素的出现都可能产生介入因素。因此介入因素的产生是复杂多样的。
2.2.4或然性
不同的介入因素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介入因素并不一定打断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需要针对不同介入因素进行作用力大小的考量。基于该介入因素正当性、合法性、社会危险性、违背公序良俗等方面对或然的介入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3.总结
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的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介入因素的存在使因果关系判断变得更为复杂的情况下,因果关系不同学说的百家争鸣并无统一的框架体系。笔者梳理了不同学者提出的因果关系学说,分析介入因素的特点,为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体系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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