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赵怡、鲁欣与孙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甘04民终12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军霞栾春鹏李作凤
【审理法官】苏军霞栾春鹏李作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俞赵怡;鲁欣;孙柏
【当事人】俞赵怡鲁欣孙柏
【当事人-个人】俞赵怡鲁欣孙柏
【代理律师/律所】张维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张宗来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维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张宗来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维张宗来
【代理律所】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俞赵怡;鲁欣
【被告】孙柏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3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俞赵怡、鲁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2:07:02
俞赵怡、鲁欣与孙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民终1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赵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来,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柏。
上诉人俞赵怡、鲁欣因与被上诉人孙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3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3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俞赵怡、鲁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军霞
审判员 栾春鹏
审判员 李作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甘露露个人资料书记员 王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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