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50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康玉衡杨玉芬刘敏
【审理法官】康玉衡杨玉芬刘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邝小祥;赵力;马苏苏;马小新
【当事人】邝小祥赵力马苏苏马小新
【当事人-个人】邝小祥赵力马苏苏马小新
【当事人-公司】惠东诚东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谭慧仪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谭慧仪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谭慧仪
【代理律所】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邝小祥
【被告】赵力;马苏苏;马小新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侵权纠纷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反证侵权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撤销无效鉴定意见质证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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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侵权纠纷是否恰当。2.一审追加马苏苏、马小新为原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赵力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根据赵力的诉讼请求要求分割、给付涉案款项,认定本案案由为侵权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如前所述,本案为侵权纠纷,邝小祥在刘勉无行为能力期间将刘勉的涉案款项转走,侵犯了赵力、马苏苏、马小新的继承权,马苏苏、马小新作为涉案遗产的继承人,是涉案款项的共有人,一审追加马苏苏、马小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三。赵力委托广东天鉴司法鉴定所作出粤天鉴【2018】精鉴字第54号《鉴定意见书》虽系赵力单方委托,但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邝小祥未提供相反证
实驳回该鉴定结论,一审中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受理本案鉴定,邝小祥本已同意委托鉴定且缴纳了鉴定费用,但在听证程序中反悔并坚持鉴定人与被鉴定人面对面检查后才可以进行鉴定,最终导致本案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故邝小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采纳粤天鉴【2018】精鉴字第54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勉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28日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邝小祥在刘勉无行为能力期间将刘勉的530005元转走,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有合理用途,一审认定邝小祥构成侵权并需赔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述款项应属于刘勉的遗产,马苏苏、马小新为上述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均表示不放弃相关权益并要求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且3574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对涉案财产予以均分,一审按照上述规定,参照均分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即赵力、马苏苏、马小新各应获得132501.25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邝小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5元,由邝小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8 14:12:40
邝小祥、赵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25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邝小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自明,邝小祥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苏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慧仪,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释小龙与何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新。
上诉人邝小祥因与被上诉人赵力、马苏苏、马小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2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邝小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自明,被上诉人马苏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慧仪,被上诉人赵力、马小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邝小祥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至第四项,改判驳回赵力、马小新、马苏苏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确定案由错误。本案案由应从各方诉辩意见中总结争议来确定,根据赵力最终的诉讼请求,可看出其提出的是确认和给付之诉,其并无要求邝小祥停止侵权返还资金,且其未提出侵权之诉。二、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在刘勉死亡之前邝小祥侵害了刘勉的财产权,在刘勉死亡后则侵犯了其余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否构成侵权与被侵权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并未提及接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转账属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刘勉帐户上的钱转到邝小祥账上,谁实施的转账行为并未查清。三、关于是否侵权。1.赵力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邝小祥侵权,也无证据否定刘勉生前给予邝小祥530005元并提供银行密码和银行存折的事实。2.赵力无法出示刘勉不给予邝小祥530005元的书面证据。3.刘勉生前并未将银行存折
的钱给予个人,而是由邝小祥、赵力、马苏苏、马小新共同分配。4.刘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期间不可能提供银行密码,刘勉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邝小祥在2016年10月接受刘勉给予530005元无关。5.邝小祥无义务对涉案款项有合理用途提交证据,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赵力、马小新、马苏苏承担。6.赵力起诉状中并未主张刘勉无民事行为能力。7.根据听证会上主管法医作出的总结发言,其己否定广东天鉴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但听证会结束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向一审法院提交时避谈核心内容。四、马苏苏、马小新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必须共同提起诉讼。《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明确限定的是继承遗产的诉讼案件,本案不应根据该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追加马苏苏、马小新为原告。五、在2017年4月25日上午的家庭会议上,马小新、马苏苏已承诺放弃涉案款项。后又形成书面的《遗产继承协议书》载明,不再分配530005元。六、涉案530005元在转入邝小样账户前是刘勉的财产权益,在转入邝小样账户后是邝小祥的财产权益。七、一审认定刘勉在2016年11月1日至11月28日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错误。八、各方己就遗产分配达成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各方应遵守该协议,该协议书的分配已包含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赵力答辩称,一、赵力向一审申请处分涉案530005元,同时申请追加马苏苏和马小新为共同原告。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赵力作为刘勉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要求处分其遗产。根据《最髙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赵力也有权申请追加共同继承人马苏苏和马小新为共同原告。本案案由应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和继承纠纷合并为侵权纠纷。二、关于被继承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勉最后一次在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的病历资料中明确记载其患老年痴呆症。一审判决可根据刘勉的病历记载,直接认定其在去世前一至两个月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邝小祥将涉案款项转入其帐户时,刘勉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三、邝小祥的上述转账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赵力经济、时间和精神损失费共计90000元。
马苏苏答辩称,一、本案案由应为继承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已确认涉案款项属于刘勉的个人财产,在刘勉死亡之后应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进行继承,故本案追加马苏苏、马小新为共同原告符合法律规定。二、因目前新情况不断发生,遗产的纠纷近年来一直在产生,且赵力一直对涉案协议的有效性不予认可,故涉案款项分配应按照法律规定作为遗产进行分配。至于后续是否要求邝小祥履行,属于马苏苏自行处分的权利。
马小新答辩称,一、同意一审判决。二、关于协议的效力,邝小祥原来不同意房屋的1/4分给赵力,后来邝小祥丈夫谭志明提出马苏苏、马小新不追究其拿到的财产,其就同意房屋的1/4分给赵力,马苏苏当时同意了。但赵力对该协议一直不予承认,且未做公证,故该协议无法律效力。三、邝小祥主张涉案款项属于其私人财产,但一审判决已认定涉案款项并非其私人财产,是属于刘勉的遗产,马苏苏有资格共同分配。
赵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于2016年11月14日邝小祥从赵力的外婆刘勉的建设银行工资账号33×××60中转移的存款530005元属于刘勉的个人工资收入,该存款530005元于2016年11月14日至28日的所有权归属于刘勉个人占有;2、刘勉的个人存款530005元由赵力、马苏苏、马小新各占33%(174901.65元),邝小祥占1%(5300.05元),邝小祥需一次性给付赵力17490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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