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的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回收拆解;
本细则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的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的总成和部分新的零配件拼装而成的机动车;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必须具有省级区、市商务经贸账户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是;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未获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和人均有权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报废汽车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经营的大事;为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本细则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管体制;商务部负责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国务院
公安、工商、检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管机构职责
一商务经贸主管部门:
汽车报废标准
各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核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总量控制方案,认真组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未在商务部备案的,不得颁发资格认定书;发放资格认定书的有关情况,应及时抄送省区、市公安部门备案;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杜绝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流入社会,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销赃渠道;积极探索治本措施,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良性运行机制;
二公安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实行特种行业备案登记制度;对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不予备案登记;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转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规章制度,并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借市场,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等行为,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行为打击不力的为题;督促有关部门,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要认真受理
众的投诉和举报,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案件;对业务主管部门自查的案件,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