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标准一览表
车辆类型 | 使用年限 | 延期年限 | 检验次数 | |
全挂汽车列车(带拖挂载货汽车)矿山作业用车 | 8年 | 4年 | 延长期使用每年2次 | |
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各类出租汽车 | 不许 | |||
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总质量1.8-6.0吨)载货汽车(总质量6.0吨以上) | 10年 | 5年 | 延长期使用每年2次 | |
对于期间每年定期检验2次,从第16年起开始,每年4次 | ||||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 15年 | 无限制 | 对于期间每年定期检验2次,从第16年起开始,每年4次汽车报废标准 | |
旅游载客汽车 | 延长时间每年4次 | |||
9座(含)以下非营运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 15年 | 无限制 | 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2次,从第21年起,每年4次 | |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及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以根据使用和检验情况,在延长使用年限 | ||||
说明: 2、 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由载客汽车。 3、 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游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4、 对于延长使用的车辆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GB7258的,收回牌证进行注销登记。 | ||||
注:次表是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1202号文件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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