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标准全国车辆报废标准规定,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小型客车、货车不得超过8年,三轮汽车不得超过6年;汽油车排放量暂定为国四以下车辆报废年限不得超过8年,国五及以上标准车辆报废年限不得超过6年;柴油车排放量暂定为国三以下标准车辆报废年限不得超过10年,国四及以上标准车辆报废年限不得超过8年。
同时,车辆行驶里程不得超过限定范围:柴油车排放量暂定为国三及以下标准车辆行驶里程不得超过200万公里,国四及以上标准车辆行驶里程不得超过150万公里;汽油车排放量暂定为国四及以下标准车辆行驶里程不得超过150万公里,国五及以上标准车辆行驶里程不得超过120万公里。
此外,报废车辆的外观、性能必须满足下述标准:
(1)车辆外观不得有明显的损坏;
(2)车辆不得产生污染、抛油现象;
(3)制动系统必须可靠,能够维持车轮摩擦力衰减不低于50%;
(4)发动机必须稳定发动,燃油消耗符合国标要求;
(5)车内设施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且不得有明显损坏;
(6)车辆应具有完整的安全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带、前后安全气囊甚至部分车型的侧安全气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