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折旧标准
199941日)
  根据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和国经贸经[1998] 407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制定本折旧表,在计算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时使用
 
已使用年限
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各类出租汽车(规定使用年限8) 折旧率
其它车辆(规定使用年限10) 折旧率
1
125
10
2
25
20
3
375
30
4
50
40
5
625
50
6
75
60
7
875
70
8
报废
80
9
报废
80
10
报废
报废
注:
 汽车报废标准1、折旧率=已使用年限÷ 规定使用年限×100
 2、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折旧率)
 3、已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不折旧;
 4、折旧率超过80%,按80%折旧率计算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