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和规范受理消费者投诉⼯作,有效地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切实履⾏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受理投诉原则
(⼀)、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调查、调解。
(⼆)、调解以双⽅⾃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造成损害产品的质量缺陷或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三)、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受理。
(四)、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事事有着落,努⼒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五)、受理消费者投诉,⼀般应坚持⽆偿服务的原则。
网上消费投诉(六)、坚持舆论监督,通过⼤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续。必要时,可以事先反馈给被批评者按⼀定⼿续进⾏核实。
受理投诉范围
(⼀)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末履⾏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直接⽤于农业⽣产的种⼦、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1、遇到《消法》第三⼗六、三⼗七、三⼗⼋、三⼗九条所列情况,投诉⼈当时不能提
供明确的被投诉⽅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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