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案 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21.03.23 网上消费投诉
裁判规则
  智能电视开启时开机广告自动播放,如果智能电视生产者同时也是开机广告的经营者,其有义务明确提示消费者产品含有开机广告内容,并告知能否一键关闭。智能电视生产者对其生产销售的智能电视未提供即时一键关闭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智能电视生产者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陆惜春,该委员会秘书长。
  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法定代表人:毛丙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因与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致新公司)发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江苏省消保委诉称: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乐融致新公司在其销售的品牌智能电视产品中加载了开机广告功能。消费者打开智能电视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但被告在销售相关产品时并未向消费者提示,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消费者普遍
反映,相关开机广告降低了观看电视的体验。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原告进行了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向被告发送了整改通知,并集中约谈了包括被告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经过集中约谈,多数智能电视经营者能够整改,但是被告并未积极整改。被告未经消费者同意,通过互联网智能电视发送广告,且未提供一键关闭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原告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在销售带有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时以显著的方式提示或告知消费者其产品存在开机广告;2.被告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乐融致新公司辩称:1.关于售前告知义务。原告江苏省消保委约谈后,被告在包括但不限于京东等线上销售的商品介绍页面,乐视各型号智能电视均有明确告知存在开机广告。消费者在购买前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产品销售详情页面上即标注提示“此电视含开关机广告,但您可以上传自定义开机视频,详细步骤。”产品说明书上售后服务支持页上也会明确告知,乐视商城网站购买协议上明确告知,在产品外包装上也明确告知,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知晓。2.关于保障消费者选择权。自约谈整改后,被告已提供视频定制化功能,为客
户需求提供差异化服务。3.关于开机广告的一键关闭功能,被告已完成整改。被告已经研发出了一键关闭功能,并处在调试各机型软硬件适配稳定性的阶段。4.关于开机广告显示问题。被告的电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为优化枯燥的开机等待时间,用户可以观看精美广告或联系被告客服自定义开机视频,这些开机画面并未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产品,也未占用用户的有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立法目的旨在“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该立法并未禁止所有互联网广告。综上,由于技术原因,被告销售产品存在一定的开机等待时间,利用该时间播放的广告未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在销售时给予了充分的告知,并且消费者可以对开机广告进行定制化更改,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取消开机广告,但被告仍然做了整改,希望能和原告达成和解,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被告承诺对生产的内含开机广告的电视设置一键关闭功能,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标准不低于市场上主流机型。尽管做了整改,但并不意味着被告存在违法,如未能达成和解,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起诉,维护被告合法利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乐融致新公司是“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的经营者。2019年3月1
6日,原告江苏省消保委接到南京市一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被告销售的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
  原告江苏省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履行了下列公益性职责:1.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调查中,原告发现被告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开机时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未在销售时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或告知存在开机广告,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原告进行了问卷调查。消费者纷纷留言表示不能接受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2.根据调查结果,集中约谈了包括被告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并向被告发送了整改通知。2019年9月4日,原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发送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的约谈函》。2019年10月10日,原告集中约谈了包括被告在内的七家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品牌智能电视经营者,集中告知其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企业告知书》,要求被告在销售智能电视时向消费者告知其产品存在开机广告,并且为消费者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功能,履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等法律义务。3.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经过集中约谈,多数智能电视生产厂商先后向原告发送整改情况回复函,原告认为此部分厂商已经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问题。被
告于2019年9月20日致函原告,对约谈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于2019年10月21日再次致函原告,对电视开机服务进行承诺及保障。原告认为,多数智能电视经营者能够整改,但是被告并未积极整改。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审庭审中,被告乐融致新公司辩称,电视在开机热机阶段完全无法播放电视内容,如果没有广告就是黑屏状态,因此待机期间的广告或其他用户自定义视频并未影响用户观看电视。
  原告江苏省消保委为证明开机广告并非智能电视必须具备的功能,提交了《测试报告》,并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孙国梓出庭,以证明智能电视开机时,技术上可以在播放广告同时实现一键关闭。孙国梓出具《专家意见》并陈述:1.开机时播放广告不是智能电视开机的必要程序。2.播放开机广告延长了开机时间,增加了消费者的等待时间。3.智能电视开机广告需要利用因特网下载更新内容。4.从技术可行性角度看,在播放开机广告同时可以提供一键关闭功能,消费者操作关闭广告的按键后,能够立即关闭广告。
  关于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具体时间,被告乐融致新公司陈述其已经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
闭功能,是在15秒开机广告剩余5秒的时候出现一键关闭窗口。原告江苏省消保委主张其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在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播放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功能,即在开机广告播放时可以立即关闭、随时关闭。
  另查明,原告江苏省消保委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17年9月13日依法成立,代替原“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受理情况进行了公告,但直至开庭前,无任何有权机关或社会组织申请参与本案诉讼。
  再查明,一审期间,被告乐融致新公司对其生产的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实施了整改,在外包装上就开机广告业务进行提示,增大提示字体。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乐融致新公司是否应为其销售的智能电视在播放开机广告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是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本案中,原告江苏省消保委作为依法设立的组织,履行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乐融致新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加载了开机广告,并通过互联网不断更新广告内容,消费者开机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且该广告直到播放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从技术角度看,智能电视在开机期间播放广告,完全可以做到播放广告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被告抗辩认为电视开机时需要热机等待,如不播放广告会出现黑屏,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在播放开机广告同时提供一键
关闭广告功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以前销售的老旧机型,受软硬件技术限制以及功能修改量大,对其已经出售的智能电视机不作整改时间限制。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