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21.08.05
【字 号】渝公规〔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督察总队、治安总队、法制总队:
  为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公安部、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民事行为能力、扶养、抚养、赡养以及户口立户规定,现将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户条件
  (一)户成员中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已分家的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公民离婚后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所需材料
  (一)一般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
  (二)离婚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离婚手续。
  三、不予分户情形
  (一)夫妻之间不予分户;
  (二)父母投靠子女后,与被投靠人不予分户;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不予分户;
  (四)仅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共同一户的,一般不宜分户;其中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不予分户。
  原农村地区分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