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鲁人口发[2006]3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29
【实施日期】200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
(鲁人口发〔2006〕34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现将《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人口计生委《对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的补充说明》(一)至(五)同时作废。
山东省人口计生委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精神,结合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如下:
一、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一) “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农村居民户口”应是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整体村改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
(三)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
(四)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本乡镇,在未了解其户口性质和真实生育史的情况下,双方均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户口性质和生育史清楚,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户口在本乡镇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五)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户口所在村民委会登记申报。
(六)没有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聘用、合同制人员仍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七)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
1、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2、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无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且未补办的;
3、夫妻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一方或双方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
三、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农村户口月1日以后出生,没有违反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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