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山村移民中有关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0.30
【字 号】豫人口[2009]86号
【施行日期】2009.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山村移民中有关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意见
(豫人口[2009]86号)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有关县(市)人口计生委:
  为妥善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山村移民中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合理界定城乡不同生育政策的适用
  (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或依法具有承包农村土地资格的居民,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二)成建制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建制农转城”人员),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继续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三)“成建制农转城”人员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五年内,继续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五年过渡期满不再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政策的规定。但此前已经按省辖市有关规定适用了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成建制农转城”人员,不再适用五年过渡期。
  (四)原适用深山村生育政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水利建设、扶贫开发等原因,成建制搬迁到非深山地区的,五年内继续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深山村的生育政策规定。五年过渡期满不再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深山村的生育政策规定。
  (五)其他原属农村居民,但目前已在城市市区或者城镇范围内落户的居民,从进城落户之日起,不再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六)国家工作人员不适用有关农村生育政策规定。
农村户口  二、明确“成建制农转城”人员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社会制约政策
  (七)“成建制农转城”人员在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以及五年生育政策过渡期内,继续适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有关农村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五年过渡期满后,不再继续适用。其他原属农村居民,但目前已在城市市区或者城镇范围内落户的居民,从进城落户之日起,不再适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规定。
  (八)对村民委员会已改为居民委员会,但尚未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仍延续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模式的,在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应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
  (九)“成建制农转城”的独生子女、计生双女户子女,在生育政策过渡期满之前,参加本县(市、区)中招的,继续给予照顾10分录取的优待。
  (十)“成建制农转城”人员在生育政策过渡期满之前,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已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
原决定继续有效;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按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若其所在乡镇没有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可以按其所在县(市、区)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其他原属农村居民,但目前已在城市市区或者城镇范围内落户的人员违法生育,依法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
  三、完善城乡计划生育政策适用人的界定程序和工作制度
  (十一)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应根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变更前后的花名册、公安户籍登记、计划生育档案台账、参与村组集体经济福利分配人员名单、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时间等情况,先准确界定“成建制农转城”人员范围,报省辖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再按本意见落实、适用各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规定。
  (十二)对因水利建设、扶贫开发等原因而成建制从深山村移民搬迁至非深山地区的农村居民,户口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要据实为迁出育龄人员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及时通报迁出人员的婚育情况,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依法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户口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向户口登记机关了解新落户人员的基本情况,认真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核实其婚育、节育、奖惩等情况,及时将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范围。户口迁出地和迁入
地要共同配合做好迁移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和交流。
  (十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居民落户、户口登记地址变更、流动人口暂住户口登记、申领居住证等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要紧紧依靠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根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城镇发展的进程,及时组织对人口基本情况的调查登记,逐个核实基础信息,准确掌握居民户口登记及变更的情况。进一步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2007年1月10日印发的《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城乡一体化试点中妥善解决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问题的指导意见》(豫人口〔2007〕3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及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确保各项计划生育政策适用的准确无误。请各地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移民搬迁等工作中人口计生工作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人口计生委报告。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