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农村户口
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
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
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
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
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
规定执行。市人力社保局要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加强社会保障转接制度的研究,尽快实现转接。
五、关于退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问题
转户居民退地后获得的退地补偿费自愿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实行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扣代缴的政策。本人可自愿选择参照新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参保,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在操作过程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引导其按规定参保,让退地人员年老后生活有保障。
六、关于自留地的处置问题
由于自留地用途不一,面积各异,对自留地的处置比较复杂,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根据我市实际,对已纳入承包地的,可按承包地进行处置和补偿;对没有纳入承包地的,由各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是否予以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关于移民返迁的问题
三峡库区移民已在市内实行农业安置外迁,现在在原迁出地购房居住,要求按农转城的方式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的,按照《三峡移民条例》“移民不能返迁”的规定执行。对于少数在搬迁安置之前已在库区城镇购房、并事实上在购房地长期居住、具有谋生手段的外迁移民,从消化搬迁安置遗留问题、维护移民稳定的角度,经移民部门确认后,可允许其在外迁安置地转非后将户籍迁到居住地,以解决其人户分离问题。
八、关于转户后殡葬政策是否保留的问题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中不对殡葬政策作调整,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老年人员转为城镇户籍后,执行转户后户籍所在地殡葬政策。
九、关于农村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和住房的利用问题
按照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按照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退出的宅基地并非只能用于复垦产生地票,对退出时比较完好、价值较高的农村房屋,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以临时出租,实现农房的有效利用。
十、关于三峡库区移民后扶政策问题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明确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三峡农村移民从转非之日起,不再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纳入“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即三峡城镇移民困难扶助)范围,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困难补助或特殊救济。
十一、关于转户成本分担问题
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不突破市和区县(自治县)的支出责任,新出台的政策按相应规定及实施办法分担改革成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体养老保险所产生的成本,对各类建设已用地应转未转人员参保的费用承担按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渝国土房管文〔2010〕353号文件执行;教育方面产生的成本,原则上由市和转入地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原有分担机制承担;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成本及收益,原则上由转出地区县(自治县)统筹平衡;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各项补贴所产生的资金需求,原则上由原户籍地承担。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具体负责通过
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
十二、关于区县(自治县)改革目标的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各区县(自治县)的转户体调研数据,该数据是经过认真调查摸底得出的,两次征求各区县(自治县)意见,有确切依据。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将以此作为参考目标,对区县(自治县)和全市的户籍改革情况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十三、关于土地补偿标准的问题
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明确如下:房屋和构(附)着物补偿,参照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及区县(自治县)配套文件的对应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各区县(自治县)出台
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购房补助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民新村房屋价格乘以同时期征地住房安置标准面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市政府即将出台的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意见为准)。承包地退出的补偿标准按照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制定,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平衡后尽快公布实施。
十四、关于地票保值的问题
市国土房管局在设计地票交易政策时,已充分考虑了地票交易市场风险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措施统筹调控和平衡地票供需市场,避免了地票市场出现供求失衡、价格不稳定的情况。
十五、关于退出承包地面积的误差问题
承包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农业部门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
十六、关于转户居民单独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问题
根据自愿原则,转户居民可不同时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宅基地、承包地均可单独退出。
十七、关于一户多宅的补偿问题
农村居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对于拥有合法产权的一户多宅,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给予补偿。
十八、关于承包地利用的问题
对于高山地区、零星退出的承包地,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大国土整治力度,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要加强工作指导,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十九、关于无权证承包地或宅基地退出的问题
对承包地或宅基地没有权证的农村居民,可以先行转户,待确权后再进行退地补偿。
二十、关于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征地补偿收益权的问题
对于本市籍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市人才交流中心、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中心、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大华社会劳动力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继续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
二十一、关于重庆籍农村转户学生享受加分政策的问题
重庆籍农村学生户口转移后,少数民族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三峡库区移民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其独生女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2011年12月31日前,25个区县(自治县)重庆籍转户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继续享受放宽学历条件并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
二十二、关于重庆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享受资助的问题
对重庆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执行现有资助政策,享受贫困学生资助。
二十三、关于国有企业农民工由劳务公司选派的问题
国有企业农民工仍由用工国有企业组织转户,农民工转户后的养老保险缴纳由国有企业与劳务公司衔接予以落实。
二十四、关于国有企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增加企业成本的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因农民工转户增加的成本,市国资委在年度考核中,核定为国有企业完成利润
进行考核。
二十五、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转户问题
由市外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制订转户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的转户工作,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转户工作有序推进。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 户口 改革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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