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已经就业或目前无业正在寻工作的人员。凡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劳动或无业,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均可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后应进行转移就业登记,纳入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农村劳动力可直接或通过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申领《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建立《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档案》(以下简称《转移就业档案》)。
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㈡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㈢最高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㈣具有相关职业技能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等职业技能证书;
㈤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免费发放《转移就业证》,并为其建立《转移就业档案》。
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应履行以下义务:
㈠实现转移就业的按要求办理转移就业登记手续;
㈡尚未实现转移就业的主动接受职业指导,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
㈢变更就业状态的在30日内向村级就业服务组织报告;
农村户口㈣接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村级就业服务组织的就业管理。
农村劳动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30日内直接或通过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转移就业登记手续:
㈠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形成劳动关系的;
㈡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企业的;㈢个人以非全日制、小时工、阶段就业等非正规形式就业的;
㈣受政府部门或村级组织聘用从事公共建设、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聘期达一个月及以上的;
㈤赴外地、务工经商的;
㈥依法从事其它社会经济活动,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
农村劳动力办理转移就业登记须填写《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以供核验:
㈠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
㈡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法人证书副本、合伙经营证明等;
㈢村级组织或其它聘用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㈣其它可证明实现转移就业的书面材料等。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上加盖转移就业登记专用章,一份存入《转移就业档案》,另一份由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妥善保管并据此为农村劳动力出具转移就业的证明。
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范围,由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回注销《转移就业证》。㈠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的;
㈡办理升学、参军、外省市落户、出境等手续的;
㈢长期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或无业,且无转移就业要求的;㈣超过劳动年龄的;
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㈥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㈦其它不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范围的。
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的《转移就业档案》并入城镇户口人员档案。
处于无业求职状态的求职登记农村劳动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