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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
张 梦
(中华女子学院,北京 100101)
摘 要:2018年年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围绕如何保障和维护我国农
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修改。据调查数据显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婚姻流转、土地征用过程中容易受到侵害,从户籍制度角度来看,现有户籍制度未能界定个人的权利导致村规民约的过度延伸以及户籍改革存在的问题都使得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迫在眉睫。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将性
别视角纳入户籍制度改革主流、限制村规民约的过度解读、确定土地权益及制定相关配套落实政策、强调因地制宜及循序渐进推进户籍改革等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户籍制度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户口;条例文章编号:ISSN2096-0743/2019-27-0117
1.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其现状
当下农村妇女已经成为我国农业 、农村发展建设的主要力量,土地是农村妇女重要的生产资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征收、土地入股分红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宅基地分配这四个方面。国际上已经认识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对农村妇女处境的重视和帮助已经成为大部分国家间的共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四条(g)规定妇女“在和土地垦植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但是我国农村妇女由于特殊的历史文化和现实的影响,其土地权益常常得到忽视和侵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关于我国妇女土地权益现状的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最易遭受侵害的4个方面是承包土地分配和调整、宅基地分配、土地入股分红及征用土地补偿,而处于不同婚姻状况的农村妇女,比如适龄未婚、“农嫁非”、离异、丧偶等,其土地权益则最容易受到侵害。根据第3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截止到2010年高达21.0%的农村妇女没有土地,相较于2000年的9.2%上涨了11.8%,呈翻倍增长趋势。其中,不同性别也存在显著差异,27.7%的妇女在婚姻状况变动(包括结婚、离婚、再婚、丧偶等不同婚姻状态)的过程中失去土地权益,反观男性仅仅为
3.7%。此外,农村妇女的无地率也比男性高出9.1%,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以及承包土地的不断分配和流转,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严峻,亟需得到解决。
2.成因分析
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成因,我国国内已有研究主要从法律立法、村规民约、传统思想观念和妇女个人维权意识淡薄等角度进行分析。而通过对失地过程分析发现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主要是在婚姻变
动的户口流转过程中发生的,但现有研究很少从户籍制度改革考虑对农村妇女土地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将性别意识纳入土地问题决策对保护妇女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以户为单位难以保障妇女土地权益。作为我国实行了60年的基础制度,现行的土地政策制度往往都是《条例》延伸而来。《条例》第五条规定以户为单位,在此基础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沿袭下来的以家庭为主体,以及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确认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以户为单位强调了家庭的土地权益,但未能界定个人的权利,没有充分考虑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之上的差异。研究发现土地权益的性别差异主要存在于家庭内部,而在农户之间还没有显著影响。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增加了“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一规定为从实质上保护妇女土地权益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为了保证现实实践中的有效性,相应的配套条例也应进行修订和完善。
其次,由于《条例》规定的滞后性和概括性,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便成为“指导”农村妇女户口及土地问题的金科玉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易受侵害性贯穿于其一生的不同节点中,其中,以处于不同或者特殊婚姻状况的适龄未婚妇女、“农嫁非”妇女、离异妇女、招赘妇女以及丧偶妇女等最为显著。首先,在我国农村一些地方的男女差别权益在出生时就已决定,男孩自出生就可以获得作为合法村民所有应有权益,而女孩则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及其权益。其次,等长到适龄结婚时,如果与外村人结婚,一些地方规定与外村人结婚的妇女须将户口迁出本村,即使户口不迁出其在本村的土地权益也会被强制收回;如果与非农业人口结婚,有的地方规定该妇女将失去作为合法村民的一切土地权益,包括个人和集体的各项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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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的地方规定,与非农业人口结婚的妇女其户口必须迁出本村,对方如果没有条件落实户籍,那其户口就将面临注销或者“落空户”的境地;如果选择招赘结婚也有不同程度的规定和限制,家中有子不能招赘,家中有多个女儿的也只能一人招赘结婚,若有其他招赘女婿也不具有村民资格,不享有村民待遇。甚至还有的地方规定,如果要招上门女婿必须事先得到村子里的批准,不然不仅男方和所生子女难以获得村民资格,女方的土地权益也要被收回。另一方面,适龄未婚妇女的土地权益依然难以保障,妇女未
婚不分或少分土地。在我国的一些省份的农村,妇女达到约定俗成的年龄而不结婚其土地就会被收回,近年来也出现对于大龄未婚女性不分或少分土地、随意剥夺大龄未嫁妇女宅基地或拆迁安置房的分配资格。其次,当婚姻关系遭遇变动时,一是离婚妇女,一些地方规定,离婚后女方在该村的土地及权益将被收回,且其户口必须重新迁回原居住地。二是对于丧偶的妇女,一些地方规定,如果没有子女,或者户口注销且土地收回,或者户口保留但不再享有土地权益,即使有子女,也只会保留其子女的户籍以及相关土地权益。此外还包括外出打工女面临的土地流失和维权困难等问题[7],所以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迫在眉睫。
最后,虽然我国在不同程度上出台了土地政策保护和户籍制度改革,包括2002 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防范妇女因婚嫁流动而失去土地及其权益,规定妇女结婚后在新居地未获得土地及其权益之前,原居地不能强制收回其名下土地等,但是由于村规民约的根深蒂固这种理想化的制度设计在实际推行中仍然面临着重重障碍[8];另外,2014年启动的新一轮改革中取消划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间的区别,改为统一的“居民户口”等,已与《条例》二元户口规定完全相左。更要的是,农业户口伴随着相关的土地确权问题,尤其对于农村妇女土地征用、“农转非”带来的问题更要求相关社会公共保障体系的配套落实。根据调查,2010年高达27.9%的农村妇女因土地流转、征用等原因而失去土地及其权益,其中虽然有87.9%的失地妇女得到了相应赔偿等收益,还有12.1%的妇女未能得到应有补偿,相较于同样失地未获补偿的农村男性仍然高出了1.9% [9],在土地征用和土地确权中女性更易遭受侵害,更需要加强重视和保护。
3.建议和对策
在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修订《条例》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性别视角出发也可成为保障我国农村妇女权益的重要推手。
3.1吸纳社会性别视角,限制村规民约的过度解读。
为了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当前我国《条例》的修订应该充分吸纳社会性别视角,关注妇女的权利保护。以户为单位沿袭了“从夫居”的传统,《条例》应明确在以户为单位的基础上界定个人的权利,明确女性土地权益的合法性,打破“从夫居”的户籍桎梏。其次,强调村规民约对户口的延伸应该以《条例》为准绳,限制村规民约在农村妇女户口流转的过度解读,对村规民约增加相应的注解、说明。
3.2确定土地权益,制定相关配套落实政策。
户籍制度改革应处理好农村妇女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改革土地流转和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落实体系,明确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其次,改革不合理的征地制度,划定对农村妇女征地的最高额度限制,注重完善农村妇女土地征用的补偿机制。
3.3强调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户籍改革。
我国城乡发展状况不同,不同省份农村发展水平也存在差距,而且伴随着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现实情况和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的不同,户籍改革的修订应充分考虑现实因素,同时根据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辅以完善的推进策略。
农村妇女在我国作为特殊的弱势体其土地权益常常得不到妥善保障,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需要各个层面的努力。户籍制度改革关系我国民生的方方面面,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应该积极作为,在户籍制度中纳入性别意识将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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