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我区农村
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简称宅基地)是指本区范
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区国土资源分局是主管我区宅基地的行政管理机关。各国
土资源中心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和以统建、联建形式建造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根据《两规》规划依据确定。农村村民住
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五条宅基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
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国有划拨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拆旧建新原则
上应一次性申请。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
农村户口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
二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含8人)大户安排三间,面积按照规划要求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
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
第八条申请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
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引水工程、洪家小集镇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范围的,
仍按村民待遇。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
独生子女户结婚后只可增加一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
到18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子女因上学购买户口农转非的,户
口在椒江区内的,在申请建房时可按实计算人口数,独生子女且在农
转非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建房时可按2人计
(三)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士兵、在校学生(在职学生除
外)以及服刑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四)配偶(居嫁农配偶,但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干部职
工除外)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非农人口允许计入申报人数。由房改部
门出具是否参加过房改的证明。
(五)农嫁居人员。1998年7月17日前结婚登记的,夫方未享受过
房改政策的,祖传及继承老屋建筑面积小于45㎡,可立户审批一间
宅基地。子女仍为农业户口达到分户条件的可按村民同等待遇。农嫁
居夫方父母有屋的,原则上以办证到户为准,均分房屋的按契约为准。
1998年7月17日后结婚登记的农嫁居人员不得审批宅基地。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