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是怎样
的?农村户口
一、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二、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拆迁是我国当下社会热点,其成为热点有一定的原因,老百姓希望在拆迁得到实惠,拆迁方则急于求成,于是多方利益一时难以统一。除此以外,如何认定拆迁安置人口,也是多方关注、容易扯皮的焦点。那么本文中,网的编辑随即以上海市为例,为大家讲述一下的认定办法。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 6条、第7条、第8条规定:
有本市户口的:
▲一、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二、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 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情形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2) 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 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 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 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6)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拆迁中,各区都有自己的不同的政策和策略。我们要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市政府的政策,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响应政府的要求。
情况较为复杂,应当首先看是否拥有本地户口,然后再依照情况逐条进行判断。各地有各地的实际情况,因而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但是政府等机构都应将相关信息对民众进行公开,让老百姓充分的知悉、对照,不能有所遮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