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
第四条  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  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  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农村户口(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八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