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07
【字 号】新政办[2006]151号
【施行日期】2006.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6]151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新乡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结合新乡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后期扶持政策,进一步改善移民生
产生活条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在2015年年底以前,主要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2016年到2025年,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按照中央统一制定的政策及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坚持统筹兼顾水利和水电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坚持前期补偿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坚持解决温饱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各级政府负责制,省政府负总责,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组织实施。
  二、后期扶持的范围、标准、期限、方式和资金筹措管理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农业户口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年人口,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
内,市政府对有关县(市)、区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年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扶持期内自然减少的人口和其他不再符合扶持规定的人口按年度予以核减,核减下的扶持资金统筹用于项目扶持。
  (二)扶持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农村户口  (四)扶持方式。能够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或采取发给个人与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用于解决移民村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具体方式由县级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移民村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直接发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为每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
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并逐级报省政府移民办审核批准。
  (五)扶持资金筹措。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全国统筹、分省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国家负责通过提高电价统一筹措。
  (六)扶持资金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按月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国家拨付到我市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移民办按照全市统一核定的有关县(市)、区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严格执行河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
  (七)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具体的征收、使用、管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其他有关移民问题
  (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有关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社会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按照国发〔2006〕17号文件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安排意见,通过提高省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电价筹集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全省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小型水库移民问题,由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在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核定和扶持规划编制完成后,再进行调查摸底,然后本着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编制项目扶持规划,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逐年解决他们存在的实际困难。
  (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要统筹考虑完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产生的连带影响,对于南水北调干渠、河道堤防、滞洪区、修建高速公路等其他征地拆迁人口,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
  (一)核定登记范围
  1.中央在新乡市的直属大型水库农村移民。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市内的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二)核定登记对象
  本次核定登记对象为水库直接淹没和淹没影响经批准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包括本村、本乡后靠、本县近迁、出县远迁和分散插迁、投亲靠友的水库移民(不包括淹没线以上淹地不淹房,仅作生产安置的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