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2007年4月1日施行)
案件:每件50-300元,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新诉讼费计算公式(2007.4.1起施行)
财产案件
序号
标的范围(万元)
诉讼费(元)
保全费(元)
执行费(元)
1
0X1
50
1%+20
50
2
1X10
2.5%-200
1%+20
1.5%-100
3
10X20
2%+300
0.5%+520
1.5%-100
4
20X50
1.5%+1300
0.5%+520
1.5%-100
5
50X100
1%+3800
(X89.6万均为5000)0.5%+520
1%+2400
6
100X200
0.9%+4800
5000
1%+2400
7
200X500
0.8%+6800
5000
1%+2400
8
500X1000
0.7%+11800
5000
0.5%+27400
9
1000X2000
0.6%+21800
5000
0.1%+67400
10
X2000
0.5%+41800
5000
0.1%+67400
离婚案件
侵害人格权案件
序号
财产范围(万元)
诉讼费(元)
标的范围(万元)
诉讼费(元)
1
0X20
0.125%+50
0X5
0.8%+100
2
X20
0.5%-700
5X10
1%
3
 
 
X10
0.5%+500
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是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是多少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
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每件交纳1000元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