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诉讼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20
【字 号】宁政办发[2007]62号
【施行日期】2007.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诉讼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62号 2007年4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诉讼费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国务院481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诉讼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诉讼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二、其他诉讼费收费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481号令)规定执行。
  三、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