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
身份证号:XXXX
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告2:XXX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告3:XXX(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无效;诉讼费是多少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3日,三被告恶意串通与原告签订“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以此掩盖向原告非法放贷的目的。在放贷过程中三被告以不同的身份虚设名目变相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在原告的借款中预先扣留。被告1、被告2被告3均超出其工商登记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属非法经营。由工商查询信息可知被告2是被告1的100%唯一控股股东,被告3由XXX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100%控股,XXX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3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董祺。被告2法定代表人XXX和被告3的法定代表人XXX是XXX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
具状人:于英华
2018年9月13日
后附原告与被告1、2、3签订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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