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承担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成瘾认定工作。
2、戒毒医疗机构认定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3、承担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工作规程
1、样本采集
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
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
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2门、检测试剂
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
3、认定依据
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人员进行成瘾认定。
4、认定报告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
备查。
5、认定费用
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
1)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