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等相关规定,推动我市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有效开展,切实落实戒毒、康复指导、救助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危害,市禁毒委决定于2016年1月中旬至2016年12月中旬,由区禁毒办牵头、相关区禁毒办组织实施,在水东、坡心、羊角、林头、陈村、树仔、岭门等七个镇开展人员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方案:
—、指导思想
以《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为指导,以帮助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立足电白毒情实际,组织区域先行试点,启动人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探索建立科学、实效的机制模式,示范引导此项工作在全区铺开并形成体系,推动我区禁毒人民战争持续、深入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实体试点工作站。每个试点镇至少建立1个社区戒毒(康复)实体工作站,须按照要求设置基
本功能区、配备基础设施设备,组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配备禁毒专干和禁毒社工,配套制定和建立相关的工作规范、流程和机制。
(二)启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按照《禁毒法》、《戒毒
条例》和试点工作程序规范的指引,在试点区域启动
和开展实有人员社区戒毒(康复)各项工作。
(三)保持戒毒康复基本规模。在试点工作期间,人员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率不低于50%、维持率不低于60%o
(四)提升禁毒管控综合效能。通过试点工作,强化试点区域禁毒管理服务基础工作,综合推进禁毒宣传教育和人员戒毒康复、动态管控、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现人员戒断巩固率、管控率和强戒率的有效提升。
(五)形成试点工作示范效应。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政策,规范流程,固化措施,健全机制,形成示范效应,引领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在全区铺开。
三、组织领导
区禁毒委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茂名市委常委、电白区委书记、电白区禁毒委主任刘小涛任组长,电白区委副书记、社工委主任潘伟强任常务副组长,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长、电白区副区长、区禁毒办主任、区公安局局长龙木兴任副组长,综治、公安、卫生、民政、财政、司法、人社等成员单位领导和水东、坡心、羊角、林头、陈村、树仔、岭门试点镇禁毒办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区禁毒办设办公室,牵头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检查督导和评估推广等工作。
水东、坡心、羊角、林头、陈村、树仔、岭门等七个试点镇要成立相对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试点工作的落实。试点镇工作方案请于1月15日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研究制定和部署落实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相关的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出台试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引。
(二)启动实施阶段:在试点镇、街道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管机构和实体工作站(工作小组),组织禁毒专干和禁毒社工入驻,按照法律政策和规范流程的指引,开展实有人员社区戒毒(康复)各环节工作,综合推进禁毒宣传教育、人员动态管控和收戒工作。
门(三)总结评估阶段:组织对水东、坡心、羊角、林头、陈村、树仔、岭门等七个镇的社区戒毒(康复)
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炼固化经验做法,发现剖析问题不足,完善调整规范流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推广工作打下基础。
(四)示范推广阶段:组织召开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现场会,介绍推广优秀试点区的经验做法,推动全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发展。
五、任务分工
(一)强化试点工作组织保障。一是在试点镇、街道成立“禁毒工作办公室”,统筹负责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镇、街道办领导兼任“禁毒工作办公室”主任,镇、街道综治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人社、司法、教育、民政、财政部门和辖区派出所领导为成员。二是选定人员较多的社区作为试点单位,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实体工作站,统一制作、悬挂“电白区XX镇(街)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名牌,设立办公、谈话、尿检、康复活动等基本功能区,配置试点工作运行必需的设备器材。
三是组成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按照每个工作站(工作小组)至少配备2名禁毒专干、每20名实有人员至少配备1名专职禁毒社工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和开展戒毒康复服务管理工作。四是通过财政渠道保障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的相关经费开支。
责任单位:试点镇禁毒办、相关镇、街道办。
(二)做好决定执行工作衔接。一是试点镇公安机关对成瘾人员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后,应通过商定的渠道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工作小组),并移送相关的文书材料。二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工作小组)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应提前做好戒毒康复人员接收准备工作,确保有效衔接,减少脱管失控。三是被责令人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因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发生变动而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工作小组)理应按照《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审核变更执行地,并做好相关工作移交和材料转送工作。
责任单位:试点镇属地派出所,相关街道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工作小组)。
(三)落实戒毒康复环节工作。一是及时与其被责令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告知社区戒毒康复的措施内容、戒毒康复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和鼓励其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二是开展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检测,落实社区戒毒人员3年内至少检测22次、社区康复人员3年内至少检测12次相关工作。三是建立帮教制度,组织由禁毒专干、社区民警、禁毒社工、禁毒志愿者和人员家属、所在单位代表等参
与的社区戒毒帮扶小组,定期不定时与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谈心交流、走访帮教,掌握其染毒程度、戒治状态、现实表现和生活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督促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四是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和康复指导服务,与戒毒药物维持机构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衔接制度,指导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
责任单位:试点镇禁毒办,相关街道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工作小组)、试点镇药物维持门诊、属地公安派出所。
(四)加强戒毒康复信息管理。一是按照国家禁毒委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管理档案,实时记录报到、帮教、检测、变更、解除等执行情况以及培训、就业等帮扶工作情况,全面及时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和表现情况。二是开发建设“社区戒毒康复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网上录入、档案网上管理、程序网上流转、工作网上监督;创新人员动态管控和服务管理手段,提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科技含量。三是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维护”的原则,建立“实时采集、动态维护、质量倒查”机制,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更新维护工作,强化检查督导和信息核查,严禁弄虚作假,防止系统“空转”,确保管理信息全面、准确、鲜活。
责任单位:区禁毒办,试点镇禁毒办,相关街道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工作小组)、属地公安派出所。
(五)综合推进禁毒基础工作。一是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为阵地、禁毒社工和志愿者为主要力量,常态化开展预防、戒治和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持续加强试点区域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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