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冬萍、林仕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3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50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
【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蔡冬萍;林仕鹏;林永奇
【当事人】蔡冬萍林仕鹏林永奇
【当事人-个人】蔡冬萍林仕鹏林永奇
【代理律师/律所】陈晓容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肖志萍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晓容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肖志萍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晓容肖志萍
【代理律所】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蔡冬萍
【被告】林仕鹏;林永奇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冬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蔡冬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蔡冬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0:30:23
蔡冬萍、林仕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250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冬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容,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萍,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仕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永奇。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冬萍因与被上诉人林仕鹏、林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冬萍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冬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冬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蔡冬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吴 湛
审判员 许雪芳
审判员 李璐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艳婷
林萍老公卢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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