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叶国权、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汤灿微博【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3 
【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3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旭东来敏郑宇 
【审理法官】许旭东来敏郑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叶国权;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叶国权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叶国权 
【当事人-公司】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被告】叶国权;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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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上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和被上诉人叶国权提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叶国权撤回起诉;    三、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行初622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叶国权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0:06:19  谦虚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叶国权、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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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2020)浙03行终3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
桥街道瓯海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仁伟,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国权。
     原审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某某div>法定代表人曾瑞华,区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因被上诉人叶国权诉该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行初6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被上诉人叶国权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和被上诉人叶国权提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撤回上诉;
怎样注册一个新公司     二、准许被上诉人叶国权撤回起诉;
     三、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行初622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叶国权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许旭东
审 判 员 来 敏
不雅照全集审 判 员 郑 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许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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