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泽宇、王文娟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乔振宇女友【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25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时坚刘敬兵翟翔 
【审理法官】时坚刘敬兵翟翔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何泽宇;王文娟;曹 
【当事人】何泽宇王文娟曹 
【当事人-个人】何泽宇王文娟曹 
【代理律师/律所】陈燕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朱红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杨可斌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晓莹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燕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朱红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杨可斌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晓莹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燕朱红杨可斌张华芳陈晓莹 
【代理律所】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何泽宇;王文娟 
【被告】曹 
【本院观点】曹与何泽宇的聊天记录中,何泽宇讲:“可以的话,我把你个电话给她,你们直接谈好了”,曹讲:“你出面吧不想跟他们直接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曹与何泽宇的聊天记录中,何泽宇讲:“可以的话,我把你个电话给她,你们直接谈好了”,曹讲:“你出面吧不想跟他们直接做”。何泽宇的本意是曹直接与借款人之间协商借款事宜,对于曹的回复,何泽宇未直接答复。据此应当依法认定曹与何泽宇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查清曹与何泽宇之间是否已经达成借贷合意并已固定。在借款往来中,何泽宇向曹提供交付借款的收款人姓名及银行卡号,曹直接向收款人银行卡号转账汇款,还款时,收款人直接向曹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应当查清,在借款合同的履行中,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有变更。对此,应当将借款实际收款人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清借款事实以及实际收款人与曹、与何泽宇之间的法律关系。对
于收到的还款,曹已经确认归还本金的金额,对于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按何种利率标准支付至何时止的利息。一审中,何泽宇抗辩通过案外人开具的承兑汇票向曹还款,并提供了案外人二次向曹控制的公司开具承兑汇票的证据。虽然这些承兑汇票都已退票,但是,何泽宇抗辩案外人又向其他的案外人交付承兑汇票用于向曹还款。因有案外人二次向曹控制的公司开具承兑汇票之事实,曹对这些承兑汇票系还款还是另外的往来,未作出合理说明,故就案外人又向其他的案外人交付承兑汇票是否是用于向曹还款,应当予以查明。对于何泽宇与曹、王文娟与曹之间的聊天记录中对900万元借款本金的对话内容,应当审查属于何种法律行为,在此基础上,确定何泽宇、王文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均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2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泽宇、王文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405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0 13:37:05 
何泽宇、王文娟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终25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泽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可斌,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莹,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泽宇、王文娟因与被上诉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2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9月18日召集当事人听证,上诉人何泽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朱红、上诉人王文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杨可斌、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芳、陈晓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与何泽宇的聊天记录中,何泽宇讲:“可以的话,我把你个电话给她,你们直接谈好了”,曹讲:“你出面吧不想跟他们直接做”。何泽宇的本意是曹直接与借款人之间协商借款事宜,对于曹的回复,何泽宇未直接答复。据此应当依法认定曹与何泽宇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查清曹与何泽宇之间是否已经达成借贷合意并已固定。在借款往来中,何泽宇向曹提供交付借款的收款人姓名及银行卡号,曹直接向收款人银行卡号转账汇款,还款时,收款人直接向曹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应当查清,在借款合同的履行中,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有变更。对此,应当将借款实际收款人
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清借款事实以及实际收款人与曹、与何泽宇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收到的还款,曹已经确认归还本金的金额,对于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按何种利率标准支付至何时止的利息。一审中,何泽宇抗辩通过案外人开具的承兑汇票向曹还款,并提供了案外人二次向曹控制的公司开具承兑汇票的证据。虽然这些承兑汇票都已退票,但是,何泽宇抗辩案外人又向其他的案外人交付承兑汇票用于向曹还款。因有案外人二次向曹控制的公司开具承兑汇票之事实,曹对这些承兑汇票系还款还是另外的往来,未作出合理说明,故就案外人又向其他的案外人交付承兑汇票是否是用于向曹还款,应当予以查明。对于何泽宇与曹、王文娟与曹之间的聊天记录中对900万元借款本金的对话内容,应当审查属于何种法律行为,在此基础上,确定何泽宇、王文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均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2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泽宇、王文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40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时 坚
审 判 员 刘敬兵
审 判 员 翟 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戴 强
书 记 员 童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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