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泽宇、周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8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7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勇邹明宇宋丽娜
【审理法官】王勇邹明宇宋丽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蔡泽宇;周玥
【当事人】蔡泽宇周玥
【当事人-个人】蔡泽宇周玥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蔡泽宇
【被告】周玥
【本院观点】民间借贷的法律构成应包含资金的实际交付及借款合意,二者缺一不可。
【权责关键词】撤销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的法律构成应包含资金的实际交付及借款合意,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双方原系恋人关系,在恋爱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在资金上互有往来,现仅凭聊天记录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及借款数额欠妥,即使认定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也应以双方的资金往来账目进行核实确认,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查清事实后再行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1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蔡泽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1 13:42:52
蔡泽宇、周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7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泽宇,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沈阳市于洪区于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玥,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泽宇因与被上诉人周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1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的法律构成应包含资金的实际交付及借款合意,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双方原系恋人关系,在恋爱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在资金上互有往来,现仅凭聊天记录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及借款数额欠妥,即使认定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也应以双方的资金往来账目进行核实确认,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查清事实后再行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1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蔡泽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4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邹明宇
审判员 宋丽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孙代宇
本案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乔振宇女友(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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