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顾燕与被上诉人刘兆云、原审被告衡雅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乔振宇女友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30
【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23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伟峰
【审理法官】黄伟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顾燕;刘兆云;衡雅琍
【当事人】顾燕刘兆云衡雅琍
【当事人-个人】顾燕刘兆云衡雅琍
【代理律师/律所】杨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邰晨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沐龙江苏华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邰晨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沐龙江苏华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华邰晨燕刘沐龙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华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顾燕
【被告】刘兆云;衡雅琍
【权责关键词】代理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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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3 16:24:59
上诉人顾燕与被上诉人刘兆云、原审被告衡雅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民终23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晨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兆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沐龙,江苏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衡雅琍。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燕因与被上诉人刘兆云、原审被告衡雅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8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黄伟峰独任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顾燕于2021年4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顾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49元,减半收取13475元,由上诉人顾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黄伟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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