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成、桂林思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4 
【案件字号】(2021)豫08民终26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 
【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宇成;桂林思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王宇成桂林思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宇成 
【当事人-公司】桂林思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腾龙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腾龙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腾龙 
【代理律所】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宇成 
【被告】桂林思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王宇成提供的离职证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进行判断。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鑫煌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胡泽鹏,股东为陈轩、秦燕。其他事实同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进行判断。而事实劳动关系除欠缺程序要件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外,与书面劳动合同关系一样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格、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王宇成主张其与桂林思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进行判断。首先,桂林思泰公司注册地点在桂林,王宇成工作的地点在博
爱县,而王宇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工作地点是桂林思泰公司所举办或开办的。其次,王宇成认可桂林思泰公司未对其进行考勤管理,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工资及福利待遇,王宇成所提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向桂林思泰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该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其对桂林思泰公司不具有人格、经济上的从属性。第三,王宇成称其工作内容均是听从秦燕的指挥和安排,秦燕给其发放过生活费和工资,但秦燕不仅是桂林思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鑫煌公司的股东之一,王宇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亦不能证明其工作内容是桂林思泰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另外,虽然王宇成提供了其代表桂林思泰公司与郑州红旗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但王宇成也提供了其代表鑫煌公司签字的相关证据,综合分析本案的在案证据,在无其它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不予确认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由于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王宇成基于劳动关系向桂林思泰公司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宇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贸易公司名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宇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
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5:39: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31日,桂林思泰公司与郑州红旗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王宇成代表桂林思泰公司签名。2020年5月-8月期间,王宇成多次同桂林思泰公司法人代表秦燕聊天,联系煤炭业务。2020年6月18日,王宇成为他人出具租赁证明,落款名字为鑫煌能源王宇成。2021年1月7日,王宇成向博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博劳人仲案字(2021)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宇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确认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王宇成提交的聊天记录、运输合同及证明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桂林思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宇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宇成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宇成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2民初320
号民事判决;2、改判解除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3、改判桂林思泰公司支付王宇成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工资6000元;4、改判桂林思泰公司支付王宇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双倍工资84000元;5、改判桂林思泰公司支付王宇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6000元、生活费2440元、话费800元;6、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桂林思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桂林思泰公司在豫北物流园租有办公厂房。2019年12月1日,王宇成受桂林思泰公司聘用在桂林思泰公司工作,从事调车、排煤、记账、采买等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实秦燕系桂林思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②证人琚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琚某系受桂林思泰公司聘用在桂林思泰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和会计工作,豫北物流园的厂房系秦燕租赁,从事煤炭交易业务,秦燕是煤场的老板。王宇成受桂林思泰公司聘用在桂林思泰公司工作,王宇成在桂林思泰公司有专用的办公住宿的房间。③证人杨某,证实秦燕是煤场的老板,王宇成受桂林思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燕聘用在桂林思泰公司从事调车工作。④谈话录音,证明豫北物流园的厂房是秦燕以桂林思泰公司的名义租赁的,王宇成是桂林思泰公司的员工。⑤过磅单,发货单位写的桂林思泰,出货过磅收费单发货方写的百煤汇和秦燕。桂林思泰公司向豫
北物流园缴纳租金证明上有百煤汇代理人王宇成和豫北物流园代理人陈龙签字。桂林思泰公司与江西诚仁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结算单,盖有桂林思泰公司的公章,与郑州红旗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盖有桂林思泰公司的公章,并有王宇成签字,足以证明百煤汇就是桂林思泰公司,百煤汇是桂林思泰公司在豫北物流园中的口头叫法。豫北物流园租赁的厂房对外是以桂林思泰公司的名义经营,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⑥王宇成和桂林思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燕间的聊天记录,秦燕给王宇成转的工资1500元,转款备注有工资两个字,足以证明秦燕是煤场老板,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王宇成受桂林思泰公司聘用,在桂林思泰公司从事调车、排煤、记账、采买等工作。王宇成作为公司员工,工作上一切听从秦燕指挥,因为秦燕又是博爱县鑫煌洁净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煌公司)的股东,两公司为关联企业,桂林思泰公司和鑫煌公司又共用一个厂房,其两个公司在豫北物流园中又有一个共同的名字百煤汇,实际老板都是秦燕,秦燕平时也会安排其从事鑫煌公司的工作。秦燕作为桂林思泰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宇成的老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2、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约定,王宇成工资为每月6000元。另桂林思泰公司每天向王宇成支付10元生活费,每月向王宇成支付话费100元。期间,桂林思泰公司除支付过王宇成1500元工资外,
剩余工资拖欠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①工资表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该工资表能够证明王宇成工资为每月6000元。②聊天记录证实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约定,桂林思泰公司每天向王宇成支付生活费,每月向王宇成支付话费。综上,根据法律规定桂林思泰公司应双倍支付王宇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工资和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王宇成、桂林思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8民终26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宇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龙,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思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秦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泽良,焦作市博爱县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宇成因与被上诉人桂林思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思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宇成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2、改判解除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3、改判桂林思泰公司支付王宇成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工资6000元;4、改判桂林思泰公司支付王宇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双倍工资84000元;5、改判桂林思泰公司支付王宇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6000元、生活费2440元、话费800元;6、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桂林思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自2019年12月1日
至2020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桂林思泰公司在豫北物流园租有办公厂房。2019年12月1日,王宇成受桂林思泰公司聘用在桂林思泰公司工作,从事调车、排煤、记账、采买等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实秦燕系桂林思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②证人琚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琚某系受桂林思泰公司聘用在桂林思泰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和会计工作,豫北物流园的厂房系秦燕租赁,从事煤炭交易业务,秦燕是煤场的老板。王宇成受桂林思泰公司聘用在桂林思泰公司工作,王宇成在桂林思泰公司有专用的办公住宿的房间。③证人杨某,证实秦燕是煤场的老板,王宇成受桂林思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燕聘用在桂林思泰公司从事调车工作。④谈话录音,证明豫北物流园的厂房是秦燕以桂林思泰公司的名义租赁的,王宇成是桂林思泰公司的员工。⑤过磅单,发货单位写的桂林思泰,出货过磅收费单发货方写的百煤汇和秦燕。桂林思泰公司向豫北物流园缴纳租金证明上有百煤汇代理人王宇成和豫北物流园代理人陈龙签字。桂林思泰公司与江西诚仁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结算单,盖有桂林思泰公司的公章,与郑州红旗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盖有桂林思泰公司的公章,并有王宇成签字,足以证明百煤汇就是桂林思泰公司,百煤汇是桂林思泰公司在豫北物流园中的口头叫法。豫北物流园租赁的厂房对外是以桂林思泰公司的名义经营,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⑥王宇成和桂林
思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燕间的聊天记录,秦燕给王宇成转的工资1500元,转款备注有工资两个字,足以证明秦燕是煤场老板,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王宇成受桂林思泰公司聘用,在桂林思泰公司从事调车、排煤、记账、采买等工作。王宇成作为公司员工,工作上一切听从秦燕指挥,因为秦燕又是博爱县鑫煌洁净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煌公司)的股东,两公司为关联企业,桂林思泰公司和鑫煌公司又共用一个厂房,其两个公司在豫北物流园中又有一个共同的名字百煤汇,实际老板都是秦燕,秦燕平时也会安排其从事鑫煌公司的工作。秦燕作为桂林思泰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宇成的老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2、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约定,王宇成工资为每月6000元。另桂林思泰公司每天向王宇成支付10元生活费,每月向王宇成支付话费100元。期间,桂林思泰公司除支付过王宇成1500元工资外,剩余工资拖欠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①工资表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该工资表能够证明王宇成工资为每月6000元。②聊天记录证实王宇成与桂林思泰公司约定,桂林思泰公司每天向王宇成支付生活
费,每月向王宇成支付话费。综上,根据法律规定桂林思泰公司应双倍支付王宇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工资和一个月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