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智敏、夏婕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3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90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敏 
【审理法官】刘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麦智敏;夏婕芙 
【当事人】麦智敏夏婕芙 
【当事人-个人】麦智敏夏婕芙 
【代理律师/律所】李永毅广东尚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永毅广东尚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永毅 
【代理律所】广东尚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麦智敏 
【被告】夏婕芙 
【本院观点】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麦智敏应向夏婕芙支付的劳务报酬数额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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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麦智敏应向夏婕芙支付的劳务报酬数额如何认定。    首先,麦智敏开设教学培训班,其应对老师及学生设置明确的考勤制度,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此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其次,麦智敏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夏婕芙存在私自授课的行为。相反,从夏婕芙提交的聊天记录可知,夏婕芙每次上课后均会发送课堂报告给麦智敏,该报告中含学生名字,教学内容等,麦智敏有时会回复“收到”,有时并未回复。若麦智敏认为夏婕芙并未进行授课教学,应当及时予以否认,但未有证据显示麦智敏曾在中对此提出异议。最后,麦智敏在一审中提交的《课时确认书》的对象身份并不明确,真实性存疑,且即便属实,也不足证明学生未接受授课。综上,本案应由麦智敏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采纳夏婕芙关于劳务费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麦智敏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证据佐证其上诉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麦智敏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96.5元,由上诉人麦智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7-01 07:01:11 
麦智敏、夏婕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90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智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毅,广东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婕芙。
审理经过     上诉人麦智敏因与被上诉人夏婕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3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麦智敏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麦智敏应向夏婕芙支付劳务报酬15720元;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夏婕芙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关于课时的确认问题。夏婕芙违反双方的口头协议,未经麦智敏同意,私自联系家长及外出授课(包括未经麦智敏同意,私自建立互联网进行授课等行为)。由于夏婕芙的该行为,导致其授课的课时麦智敏根本无法确认,授课课时的确认只能通过家长和夏婕芙之间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确认。一审法院仅通过麦智敏单方面发送给夏婕芙且夏婕芙并未确认的对话记录对课时进行确认,与事实不符,也有失公平。夏婕芙的授课行为麦智敏根本无法完全掌握,无法立即对授课课时进行核对确认。首先,夏婕芙本身有过错在先;第二,夏婕芙本身在专业的培训机构工作,具有丰富的经验,对培训学习的打卡制度也应当熟悉了解,对上课应该让
学生签名确认或对学生学习过程中进行拍照留存以便保护自身权益这些课时确认惯例也应当相当了解;第三,夏婕芙本身在学而思教育机构工作,与学而思中的学生生源在授课课时上也会存在与本部学生授课课时混同的可能性。第四,家长对授课课时的确认是属于双方对授课课时的认可,更具真实性和可信性。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夏婕芙答辩称,一、所有的课程,包括网络授课,均由麦智敏安排,其对夏婕芙的授课明确知晓且同意。因受疫情影响,麦智敏安排夏婕芙通过网上授课的方式为其指定的学生授课,而每次网上授课所使用的会议号均由麦智敏逐一通知指定的学生,因此,不存在麦智敏所述未经其同意私自建立互联网进行授课的事实。此外,夏婕芙的每次授课(包含网络授课)均系在麦智敏安排下进行,不存在其不知情的可能性。且在每次授课后,夏婕芙均将相应的课堂总结通过发送给麦智敏予以确认,其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倘若夏婕芙存在私自授课后将课堂总结发给麦智敏以骗取劳务报酬的事实,在麦智敏认可的课时与夏婕芙主张的课时存在较大出入的情况下,麦智敏并未在夏婕芙发送课堂报告后予以否认,该事实与麦智敏主张的事实严重不符,且不符合常理。二、麦智敏企图利用其不完善授课体系,克扣夏婕芙的劳务报酬,贵院对其诉请不应予以支持。双方之间的授课体系惯例为:麦智敏进行课程编排并安排夏婕芙为其指定学生进行授课;课后由夏婕芙将相应学生的课程总
结发给麦智敏,二者并未就打卡、让学生签字确认等问题进行约定。反观现在,麦智敏企图利用自身与老师之间的约定漏洞,在自身未设置考勤或课时记录的情况下,反而要求老师需通过让学生签字确认或拍照留存以维护自身权益,麦智敏的上诉理由明显不符常理。
原告诉称     夏婕芙一审的诉讼请求:1.要求麦智敏支付拖欠的课时费240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麦智敏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夏婕芙主张与麦智敏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由夏婕芙为麦智敏的学生提供英语辅导服务,麦智敏向夏婕芙结算课酬。夏婕芙主张麦智敏拖欠课酬的时间为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6月20日,共计149节课,合计课酬24090元。
     为证明夏婕芙主张,夏婕芙提交了夏婕芙与麦智敏的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聊天记录中含大量课程安排、课程总结、课堂报告以及部分课酬结算的内容。其中2021年6月21日夏婕芙称:“麦老师,因为我近期比较等钱用,麻烦您尽快帮我核对并给我课时费,到现在为止课时费已积压为26940元,我的生活费也成问题了。”麦智敏回复:“明天。”2021年6月23日夏婕芙称:“还没收?哪个学生?……要不要我问?”麦智敏回复:“你不用成本,我是要的,现在的形势,谁不等钱用?”麦智敏同日称:“如果你的学生在我这交下一期,我可以帮
你清算。”“你加了我的学生,又同你结清,又谁来保障我呢?你觉得合适吗?”“从来,我没赚你一分钱,免费帮你们拉客”“你那些钱,放我这,半年能赚什么利息?”“你加我学生,是你先坏了规矩”“你可以跟我签合同啊”“不得,我之前讲过了,如果你教过的学生,继续报下一期班,我会跟你结清这学期,你这么不讲道理,我都要保障我自己”“我从来无讲过不出粮(粤语,意思为:我从来没有说不发工资)”“无讲过五俾工资(粤语,意思为:没有说过不发工资)”“到今时今日,好话唔好听,我仲系你女的老细(粤语,意思为:我是你女儿的老板)”。2021年6月24日麦智敏称:“我无不承认拖你粮,家长一早知我拖你粮(粤语,意思为:我没有不承认拖你工资,家长早就知道我拖你工资)”“这是很正常的运营手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