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倩、金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5 
【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12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勇李少杰曾维 
【审理法官】刘勇李少杰曾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雅倩;金曼 
【当事人】李雅倩金曼 
【当事人-个人】李雅倩金曼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雅倩 
【被告】金曼 
【本院观点】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麦子杰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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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查明,2017年底,金曼向李雅倩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之后,金曼向李雅倩偿还了1万元。2020年12月16日,金曼又向李雅倩出具一张7万元的借条。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金曼在本案中对其先后向李雅倩分别出具了9万元、7万元借条的真实性以及向李雅倩偿还了1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金曼辩称,其与李雅倩一起在一个里参与赌博,案涉借条约定的款项系其向李雅倩购买赌博积分所欠,借条是李雅倩逼迫其出具,但是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二审期间,本院对金曼进行了释明,建议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金曼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因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李雅倩上诉提出金曼向其借款9万元的事实可以认定,金曼应当按照其向李雅倩出具的借条约定的借款金额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李雅倩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    二、金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雅倩偿还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均由金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1:35: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于2016年底通过相识,2020年12月16日,金曼向李雅倩出具借条,内容:“借款人金曼今借到李雅倩7万元整,日期2020年12月16日,借款人金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交付。李雅倩主张其向金曼出借70000元是现金交付,虽提交了借条,但金曼对李雅倩主张的款项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综合双方之间的关系亲密程度、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因素,李雅倩仅凭借条尚不足以确认李雅倩已向金曼现金交付了70000元款项的事实,李雅倩的举证证明责任尚未完成,其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已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李雅倩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李雅倩要求金曼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根据《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雅倩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75元,由李雅倩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雅倩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金曼对其书写的借条真实性予以认可,最初借条借款金额是9万元,后来经结算重新出具7万元的借条,金曼抗辩案涉借款系赌债、其系被迫出具借条,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李雅倩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与银行流水,拟证明其财产情况与持有现金情况。金曼质证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李雅倩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雅倩、金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5民终12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雅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清,邵东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曼。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雅倩因与被上诉人金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雅倩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金曼对其书写的借条真实性予以认可,最初借条借款金额是9万元,后来经结算重新出具7万元的借条,金曼抗辩案涉借款系赌债、其系被迫出具借条,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金曼辩称,其没有收到李雅倩现金,其与李雅倩一起在一个里
参与赌博,案涉借条约定的款项系其向李雅倩购买赌博积分所欠,借条也是李雅倩逼迫其出具。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李雅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金曼立即偿还李雅倩借款本金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于2016年底通过相识,2020年12月16日,金曼向李雅倩出具借条,内容:“借款人金曼今借到李雅倩7万元整,日期2020年12月16日,借款人金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交付。李雅倩主张其向金曼出借70000元是现金交付,虽提交了借条,但金曼对李雅倩主张的款项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综合双方之间的关系亲密程度、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因素,李雅倩仅凭借条尚不足以确认李雅倩已向金曼现金交付了70000元款项的事实,李雅倩的举证证明责任尚未完成,其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已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李雅倩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李雅倩要求金曼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根据《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雅倩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75元,由李雅倩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李雅倩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与银行流水,拟证明其财产情况与持有现金情况。金曼质证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7年底,金曼向李雅倩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之后,金曼向李雅倩偿还了1万元。2020年12月16日,金曼又向李雅倩出具一张7万元的借条。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金曼在本案中对其先后向李雅倩分别出具了9万元、7万元借条的真实性以及向李雅倩偿还了1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金曼辩称,其与李雅倩一起在一个里参与赌博,案涉借条约定的款项系其向李雅倩购买赌博积分所欠,借条是李雅倩逼迫其出具,但是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二审期间,本院对金曼进行了释明,建议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金曼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
有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因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李雅倩上诉提出金曼向其借款9万元的事实可以认定,金曼应当按照其向李雅倩出具的借条约定的借款金额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李雅倩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
     二、金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雅倩偿还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均由金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李少杰
审 判 员 曾 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