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申明泽与王小萍、戴书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1
【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12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严卫东钱晖朱希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申明泽;王小萍;戴书美
【当事人】申明泽王小萍戴书美
【当事人-个人】申明泽王小萍戴书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申明泽
【被告】王小萍;戴书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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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02:17:54
1210申明泽与王小萍、戴书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民终12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明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书美。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明泽因与被上诉人王小萍、戴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明泽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申明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严卫东麦子杰老婆
审判员 钱 晖
审判员 朱希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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