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志鸣、胡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181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白全安梁乐乐刘月
【审理法官】白全安梁乐乐刘月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钟志鸣;胡妹;钟慧慧;陈以铃;傅作球
【当事人】钟志鸣胡妹钟慧慧陈以铃傅作球
【当事人-个人】钟志鸣胡妹钟慧慧陈以铃傅作球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陈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佳
【代理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麦子杰老婆【原告】钟志鸣;胡妹;钟慧慧
【被告】陈以铃;傅作球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志鸣、胡妹、钟慧慧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钟志鸣、胡妹、钟慧慧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07:37:09
钟志鸣、胡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181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志鸣。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妹。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慧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以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作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志鸣、胡妹、钟慧慧因与被上诉人陈以铃、傅作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1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钟志鸣、胡妹、钟慧慧于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我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表示经充分考虑,决定撤回上诉,请我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志鸣、胡妹、钟慧慧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钟志鸣、胡妹、钟慧慧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白 全 安
审判员 梁 乐 乐
审判员 刘 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苌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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