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6.28
【字 号】闽环保辐射〔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6.28
福建核电站【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闽环保辐射〔2020〕8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凉山州西昌市森林火灾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核设函〔2020〕215号)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2020-2022)》(以下简称《方案》),定于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组织开展全省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各单位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国核安全观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核安全政治责任意识,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和“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大力弘扬核安全精神,深入落实核安全法,坚持疫情防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两手抓、两不误”。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从严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彻查各类安全隐患及薄弱环节,强化问题整改,对发现问题逐条逐项拉单挂账,确保按期从根源整改销号。
  三、落实安全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压实核技术利用单位核与辐射安全责任,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法治意识,规范内部安全管理,检视应对措施,健全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提升安全文化,扎实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有效防范核与辐射事件事故;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妥善引导处置涉核舆情,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辐射处 周杰**************
  附件: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2020-2022)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2020-2022)
  一、排查对象及排查重点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
  1.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安全防护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检查其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核实其有效性(同一单位多个同类装置/设施的现场核查可实行抽检的方式)。对伽玛射线移动探伤单位还应结合省级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工作,检查在线监控要求落实情况,并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闽环保辐射〔2019〕5号)检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2.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重点排查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讯方式的可用性,应急物资准备及演练情况。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等辐射事故风险很低的单位,相关要求可适当简化。
  3.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质量核查的通知》(闽环保辐射〔2020〕3号)要求,重点核实系统内的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台账信息、人员信息等各类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4.法律法规执行及整改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法律法规要求的许可证是否申领、是否过期,
审批、备案、环评、验收等手续履行情况,以及之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提出问题和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
  5.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放射性“三废”是否按规定处理(仅限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可产生放射性污染的Ⅱ类以上射线装置的单位)。
  对于涉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全覆盖现场核查以上所有重点内容(无现场安全风险的纯销售类单位除外)。对于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可根据情况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核查,并对第 3-5 项内容实现全覆盖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通过非现场的方式实施。
  (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监测与应急工作评估
  重点排查辐射环境监测与应急能力建设情况、国控网及监督性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应急预案制修订情况、应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应急培训及演习情况,核与辐射监测应急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二、排查分工
  我厅负责协调省级发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局(含平潭,以下同)开展行政区域内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省辐射站负责督促辖区内省级发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做好自查,对相关单位存在的重点问题实施现场核查。
  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监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自评估,负责制定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3年排查实施方案和年度排查安排(3年内完成所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组织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自查并实施现场核查。
  三、排查方式及进度安排
  本次安全隐患排查2020年6月启动,2022年12月31日结束,每年依次开展单位自查、现场核查和工作总结,2020年安排如下。
  (一)受检单位自查
  省厅发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细化的自查方案,对照核安全法规标准和许可证条件,并结合以往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认真开展全面自查,彻查各类安全隐患及应急准备和响应薄弱环节,认真总结和分析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于2020年7月15日前报送省辐射站。
  关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监测与应急工作评估检查工作,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站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按照实际情况,组织对本地区辐射监测与应急工作开展自评估,形成自评估报告于2020年9月10日前报送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