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7.01.11
【文 号】[87]城住字第11号
【施行日期】1987.0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87)城住字第11号 1987年1月11日)
  为加强城镇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巩固全国城镇房屋普查成果,我部于1986年2月5日以(1986)城住字第51号文件部署。自198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发产权证的工作。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式样,现经审定予以颁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证》及其附件《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标准式样,是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填写方法详见《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各地在制作时不得随意更改,要保证印刷加工质量,以维护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权威性。目前已开展这一工作,印制了产权证的地方,所印产权证可继续使用,待以后变更登记时,再逐步换发全国
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产权各地在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时,应按照原国家城镇总局(1982)城管字第77号文件《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及我部(1986)城住字第51号文件《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地情况,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那些政策明确,证件齐备、手续完善的先予办理。对那些未曾发证的房屋建筑,各地应积极慎重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创造条件逐步核发证件。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应照章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包括登记费、勘察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各地应结合本地情况进行测算确定,并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附: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填写说明:
  一、扉页×字第××号:“字第”前冠以市(地)、县(区)名称的简称字。编号按市(地)、县(区)统一顺序编制。
  二、正文第一页“××人民政府”处由各地在印制时加上市、县名称。
  三、所有权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法人要填全称。二人或二人以上共有的要加写等字。
  四、所有权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有”。
  外产,中外合资产以及宗教团体的房产,所有制性质可暂不填。
  五、共有人及应占份额,应登录全部共有人,按份共有的,注明每人所占份额。共同共有的可不注。
  六、房屋座落:填房屋座落位置,如街道门牌号码等。
  七、地号:即房屋所在地土地的编号,未经测绘编立地号的地区,根据各地对房屋所编立的号码填写。
  八、房屋状况。
  (一)幢号、房号:填写各地自行编立的房屋幢号及房号。
  (二)间数、房间的划分有结构间与自然间之分,根据各地不同的习惯填写,但在一个城市范围内要统一。
  (三)建筑机构,分为“钢”、“钢和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混合”、“砖木”、“其它”六类,不得填写其它结构。
  (四)层数按整幢房屋自然层数填写。(一幢房内的自留房和商品住宅楼中的成套住宅,所在的层次与整幢房屋的自然层数是不一样的。)
  (五)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保留一位。
  九、附记栏:用于记载与产权或产权人有关必须记载的事项,如商品住宅楼中各户所有的成套住宅占有共用楼梯、走道的比例及面积,平面图无法反映的与邻户相连的木板、排篱隔间的归属、相邻户的通行权利等等。以及外侨产权人的国籍、职业等。
  十、契税纪要:登记发证中补交房屋买卖、赠与等契税的以及正常的产权转移中交纳契税的方才填写。不涉及交纳契税的不填。
  十一、他项权利:
  (一)权利人:指他项权利人。
  (二)权利种类:他项权利的实际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
  (三)权利范围:指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
  (四)权利价值:设定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
  (五)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
  (六)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
  十二、使用土地面积及土地使用证号:已发土地使用证的,按土地使用证填写,未发的暂不填写。
  十三、附图:绘制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
  注意事项:
  一、一律用钢笔、黑墨水或墨汁书写,书写端正、清晰。其中结构、面积等项目也可用适号的字印。
  二、房屋状况栏在缮证结束、经核对后在已书写的末行备注栏内加盖长方形产权登记专用章。在房屋状况变更改变时,也应在已书写的末行加盖此章,以防私自填改。
  三、附图如系粘贴,应用胶水,以免霉变,粘贴处应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