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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委托事项
(1)为共有产权,现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此房产,建造面积平方米, 所有权证号,权属性质
(2)为共有产权,现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此房产,建造面积平方米, 所有权证号,权属性质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订立时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权限:
房屋产权1、签订上述房屋的转让合同及有关手续;
2、办理上述房屋交付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登记过程中 的一切手续;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受托事项内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甲方均予认可。受托人无转委 托权。
第四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 用证、婚姻状况证明等,并保证上述证件及材料的真实性,如有不实,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应当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乙方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 必要费用,由甲、乙双方商议支出。
3、甲方承诺此事务只委托乙方单独办理。甲方如需委托第三方办理 委托事务的,必须经过乙方的书面允许。甲方违反该条应向乙方承担相应 的违约金。
4、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甲 方应赋予相应的补偿。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并遵照甲方指示。乙方超 越权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一切后果。
2、乙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认真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及相关 证件、材料。如有不实,给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3、乙方应向甲方如实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情况和结果。因该委托取 得的任何利益,均属于甲方所有。
4、若该委托为有偿,因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 偿。若该委托为无偿,因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 应当赔偿。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其他事项约定
1、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和 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该房屋办完过户手续,本合同自行终止。
3、甲乙双方经商议一致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等调整原因,该房不能办理权属变更,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违反本合同第四、五条各项约定之一的,应 支付对方该房约定出售价格的__%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商议解决。如商议不成,依法向房 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捺指印)后即生效,合同文本一式 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常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常州公证 处一份。
第十条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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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 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商议一致 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的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 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寿光市______路(街)______号,位于______楼 第______层,为______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造面积______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
甲、乙双方商议一致,甲方所售房屋(含附属设施费用)总金额为人民 币___万___仟___佰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商议,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乙方于签订合同之日起 7 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 并于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 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 2‰支付违 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 同。
第五条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 购房总价的 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 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 并向乙方支付房价 10%的违约金。
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自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 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2、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 及有关费用。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和财务纠纷,有关按揭、抵 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 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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