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凤、丁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9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巧铭许莹周宗良 
【审理法官】张巧铭许莹周宗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绍凤;丁洹;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忠杨;马华坤;柯友宋;林天货;孔文滨;黄卫华;厦门华杰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绍凤丁洹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忠杨马华坤柯友宋林天货孔文滨黄卫华厦门华杰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绍凤丁洹林忠杨马华坤柯友宋林天货孔文滨黄卫华 
【当事人-公司】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华杰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曾小玮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缪颖南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小玮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缪颖南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小玮缪颖南 
【代理律所】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绍凤;丁洹;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华坤;柯友宋;林天货;孔文滨;黄卫华;厦门华杰行汽车服务有 
【被告】林忠杨 
【本院观点】在案证据《债权债务确认书》显示,林忠杨是以马华坤的名义与丁洹、陈绍凤、唐人公司进行结算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债权债务确认书》显示,林忠杨是以马华坤的名义与丁洹、陈绍凤、唐人公司进行结算的。一审中,林忠杨确认其通过马华坤收到陈绍凤、丁洹、唐人公司的还款。二审中林忠杨亦确认存在孔文滨以房抵债的事实,但主张孔文滨的房产系
抵偿其他款项,但丁洹、陈绍凤、唐人公司不予认可,并认为马华坤共计出借丁洹、陈绍凤、唐人公司1980万元(含本案600万元),丁洹、陈绍凤、唐人公司已向马华坤转账899万元,孔文滨还以三套房产抵债,案涉借款已经还清。双方对此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对该事实并未予以查明,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二审另查明,公安机关与陈绍凤被一案立案后又撤案,一审对公安机关侦查的与本案相关的事实未予查明,亦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综上,本案应发回重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44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19:52:29 
陈绍凤、丁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绍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玮,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颖南,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洹。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玮,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颖南,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某某诚毅大街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丁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玮,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颖南,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忠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勇、林艳(实习),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华坤。
     原审第三人:柯友宋。
     原审第三人:林天货。
     原审第三人:孔文滨。
     原审第三人:黄卫华。
     原审第三人:厦门华杰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马青路某某某某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卫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绍凤、丁洹、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忠杨、原审第三人马华坤、柯友宋、林天货、孔文滨、黄卫华、厦门华杰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4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债权债务确认书》显示,林忠杨是以马华坤的名义与丁洹、陈绍凤、唐人公司进行结算的。一审中,林忠杨确认其通过马华坤收到陈绍凤、丁洹、唐人公司的还款。二审中林忠杨亦确认存在孔文滨以房抵债的事实,但主张孔文滨的房产系抵偿其他款项,但丁洹、陈绍凤、唐人公司不予认可,并认为马华坤共计出借丁洹、陈绍凤、唐人公司1980万元(含本案600万元),丁洹、陈绍凤、唐人公司已向马华坤转账899万元,孔文滨还以三套房产抵债,案涉借款已经还清。双方对此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对该事实并未予以查明,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二审另查明,公安机关与陈绍凤被一案立案后又撤案,一审对公安机关侦查的与本案相关的事实未予查明,亦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
丁海峰妻子
综上,本案应发回重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44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张巧铭
审 判 员 许 莹
审 判 员 周宗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江泽蓉
代书记员 傅晓琴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