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义霞、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2 
【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14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阎鹏朱峰邢友峰 
【审理法官】阎鹏朱峰邢友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丁义霞;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丁义霞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丁义霞 
【当事人-公司】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蔡士慧山东慧宇律师事务所;于洋山东慧宇律师事务所 
丁海峰妻子【代理律师/律所】蔡士慧山东慧宇律师事务所于洋山东慧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蔡士慧于洋 
【代理律所】山东慧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丁义霞 
【被告】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丁义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丁义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3392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丁义霞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7:43:55 
丁义霞、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民终14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义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自波,山东公允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山东公允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士慧,山东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东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义霞因与被上诉人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3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丁义霞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义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3392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丁义霞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朱 峰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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