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7
【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31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娟杨楠陈璐
【审理法官】罗娟杨楠陈璐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家新;王金华
【当事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家新王金华
【当事人-个人】丁家新王金华
【当事人-公司】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丁海峰妻子丁家新;王金华
【本院观点】上诉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2元,减半收取5231元,由上诉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5:40:02
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家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民终31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家新。
原审被告:王金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家新、原审被告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21)鄂059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上诉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丁家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2元,减半收取5231元,由上诉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罗娟
审 判 员 杨楠
审 判 员 陈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星
书 记 员 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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