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萍英、余章丹与胡炜、王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邬萍英、余章丹与胡炜、王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浙0205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二、胡炜、王燕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邬萍英、余章丹律师费损失59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4 590元;
三、若胡炜、王燕飞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邬萍英、余章丹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胡炜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西堤阳光2幢2号401室的房地产(权(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邬萍英、余章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放法律文书确定的除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4784元,由邬萍英、余章丹负担500元,由胡炜、王燕飞负担142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胡炜、王燕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四日
丁海峰妻子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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