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香、马巧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30 
【案件字号】(2021)新02民终5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耀军唐杰吴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德香;马巧琴;胡德山;胡德海 
【当事人】胡德香马巧琴胡德山胡德海 
【当事人-个人】胡德香马巧琴胡德山胡德海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云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云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晓云 
【代理律所】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胡德香;胡德山;胡德海 
【被告】马巧琴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
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第三人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延期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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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03 01:13:38 
胡德香、马巧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02民终5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德香。
马德华去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云,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巧琴。
     原审第三人:胡德山。
     原审第三人:胡德海。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德香因与被上诉人马巧琴、胡德山、胡德海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1)新020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德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巧琴、原审第三人胡德山和胡德海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胡德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改判由马巧琴赔偿因护理不当造成的损失79,303.8元。事实和理由:一、马巧琴自认说谎,致使胡德香怀疑其母亲去世有冤情,一审法院对该事实忽略。马巧琴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承认其对胡德香所称“老人是在5点20多走的”是编造的,该笔录可以证实马巧琴发现王玉芳老人情况异常至拨打120期间,有2个小时的延误时间,而非其所称的发现老人情况异常,在40分钟内拨打了120电话。二、
马巧琴作为王玉芳老人贴身护理人员,是否对老人采取及时、积极抢救措施,一审法院未予以认定和查实。胡德香雇佣马巧琴全天24小时陪护其母亲,从事护理其母亲吃饭、穿衣、洗漱等事务。如果老人出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拨打120急救并及时告知老人子女,系护理人员最基本的常识和最基本的义务。根据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可知,马巧琴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且马巧琴的过错行为具有引起胡德香母亲死亡结果发生的高度可能性。因此,马巧琴的不当护理行为与胡德香母亲离世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三、马巧琴的职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指引和规范,一审判决应当对该类职业行为具有正向引导作用。马巧琴在一审审理期间总是不配合法院送达程序,导致案件多次延期审理,最终法院缺席审理。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将会导致马巧琴错误地认为其不出庭法院就不判决其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马巧琴、胡德山、胡德海未予答辩。
原告诉称     胡德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马巧琴赔偿胡德香死亡赔偿金173,320元、丧葬费41,02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264,346元中的30%责任,计79,303.8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巧琴经人介绍于2020年4月21日受雇于胡德香为其母亲做保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胡德香称当时雇佣马巧琴时亦告知了其母亲王玉芳的身体状况XXX。其父亲由两个哥哥雇佣案外人杨某某照顾,杨某某不负责照顾其母亲。另查,胡德香在庭审中陈述其母亲王玉芳2020年1月因为风湿住院,之后因为脑梗住院之外,平时需要吃风湿的药物,除此之外其母亲身体状况XXX。胡德香在庭审中陈述认为:马巧琴向胡德香陈述2020年6月1日凌晨5时20分左右,马巧琴发现胡德香母亲王玉芳在家中状态异常无法叫醒,但之后马巧琴未采取有效救助措施,没有立即呼叫救援或者立即通知王玉芳亲属,拖延40多分钟后,直至6时03分才拨打120急救电话,错失了王玉芳的最佳救治时间导致其去世。胡德香认为马巧琴的护理工作存在严重失职,对王玉芳的提前离世存在重大过错,故要求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2020年6月7日17:50,胡德香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派出所报警,称对其母亲在家中去世情况有异议,寻求民警帮助。之后胜利路派出所亦对马巧琴以及案外人杨某某做了询问笔录,庭审中胡德香亦向法庭出示了上述询问笔录。胡德香庭审中出示一份《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载明内容显示,主诉:意识不清2小时。现病史:患者家属代诉2小时前无明显诱因发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拨120。胡德香
出示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王玉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载明,死亡日期:2020年6月1日,死亡地点:家中,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王玉芳系胡德香母亲,出生于1937年3月9日,胡有成系胡德香父亲,出生于1931年8月4日,王玉芳与胡有成系夫妻关系。王玉芳与胡有成婚后育有四子,分别是胡德香、第三人胡德山、胡德海以及案外人胡某某。王玉芳于2020年6月1日去世,胡有成于2021年2月14日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