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殿普、谢法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8 
【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29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朝华孙皓富建文 
【审理法官】黄朝华孙皓富建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 
【当事人】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 
【当事人-个人】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诉讼请求不予受理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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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查,2019年8月15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9]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斌犯非法行医罪,原审法院立案后,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作为原告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称,由于徐斌的行为造成其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徐
斌赔偿死亡赔偿金944000元(47200元×20年)、被赡养人生活费216054元(29462元/年×11年×2人/3)、丧葬费49298元、误工费4641元(3人×7天×221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共计人民币1258993元。2019年11月7日,原审法院作出(2019)苏0205刑初4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徐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判令徐斌赔偿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58939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还应赔偿28939元(已预缴)。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请,在已生效的(2019)苏0205刑初4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作出处理,现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又以相同的请求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重复诉讼。原审法院所作不予受理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0:39:22 
【一审法院认为】马德华去世原审法院认为: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基于本案同一事实与理由的民事赔偿请求,已在该院(2019)苏0205刑初444号刑事案件中处理,且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构成重复诉讼。原审法院裁定:对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上诉请求:撤销(2020)苏0205民初2439号民事裁定并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8日,马宗业因身体不适,徐斌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马宗业进行诊疗。徐斌未进行恰当临床检查的情况下,违反一般诊疗操作常规,未做皮试为马宗业静脉滴注并混合用药,致马宗业身体出现不良反应,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马宗业符合药物静脉滴注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徐斌对马宗业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马宗业过
敏性休克死亡与徐斌诊疗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认为,原审法院对该案不予受理存在错误。 
马殿普、谢法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民终29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殿普。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谢法英。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丽。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继争。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继涛。
审理经过     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因与徐斌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2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6月2日,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徐斌支付死亡赔偿金944000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16054元,共计1160054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基于本案同一事实与理由的民事赔偿请求,已在该院(2019)苏0205刑初444号刑事案件中处理,且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构成重复诉讼。原审法院裁定:对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上诉请求:撤销(2020)苏0205民初2439号民事裁定并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8日,马宗业因身体不适,徐斌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马宗业进行诊疗。徐斌未进行恰当临床检查的情况下,违反一般诊疗操作常规,未做皮试为马宗业
静脉滴注并混合用药,致马宗业身体出现不良反应,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马宗业符合药物静脉滴注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徐斌对马宗业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马宗业过敏性休克死亡与徐斌诊疗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认为,原审法院对该案不予受理存在错误。
本院查明     经查,2019年8月15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9]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斌犯非法行医罪,原审法院立案后,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作为原告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称,由于徐斌的行为造成其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徐斌赔偿死亡赔偿金944000元(47200元×20年)、被赡养人生活费216054元(29462元/年×11年×2人/3)、丧葬费49298元、误工费4641元(3人×7天×221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共计人民币1258993元。2019年11月7日,原审法院作出(2019)苏0205刑初4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徐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判令徐斌赔偿马殿普、谢法英、马丽、马继争、马继涛58939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还应赔偿28939元(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