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娃与陕西白鹿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00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志愿姜华陈洁婷 
【审理法官】刘志愿姜华陈洁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德娃;陕西白鹿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马德娃陕西白鹿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马德娃 
【当事人-公司】陕西白鹿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博文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马熠玥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博文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马熠玥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博文马熠玥 
【代理律所】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德娃 
【被告】陕西白鹿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除应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及用工事实事实外,还应考虑劳动报酬发放形式,是否存在社保缴纳关系,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是否存在根据业绩考核享受奖惩晋升等标志劳动关系特征为判定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除应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及用工事实事实外,还应考虑劳动报酬发放形式,是否存在社保缴纳关系,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是否存在根据业绩考核享受奖惩晋升等标志劳动关系特征为判定依据。本案中,上诉人马德娃在被上诉人单位白鹿原影视城景区(蓝田)提供挖渠、栽树等零散劳务活动,除按每天110元计算劳动报酬外其在被上诉人单位并不享受社保、带薪年休假、根据业绩考核享受奖惩晋升等待遇。其不按每天提供劳动,即无任何劳动报酬。因
此,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原审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马德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马德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14:01: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白鹿原公司让案外人陈某某组织人员在原告运营管理单位白鹿原影视城景区(蓝田)提供挖渠、栽树等零散劳务活动,根据工作量制定每天的用工人数,用工人员不固定,工资按天计算每天110元,由原告白鹿原公司支付给陈某某,陈某某再支付给用工人员。后若原告白鹿原公司需要务工人员,就通知陈某某组织务工人员,陈某某再根据原告白鹿原公司要求的用工人数通知不固定的务工人员到白鹿原影视城干活,按提供劳务的天数计算劳务费。劳务费由陈某某统一领取,后陈某某按记工天数将务工工资按照100-110元不等支付给提供劳务的人员。被告马德娃于2018年10月经陈某某介绍到原告白鹿原公司运营管理的白鹿原影视城景区(蓝田)提供劳务,每天100元劳务费。201
9年3月30日,被告马德娃在白鹿原影视城挖坑栽树过程中受伤,后向蓝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马德娃与白鹿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蓝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蓝劳仲案字[2019]第35号裁决:马德娃与白鹿原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2019年12月23日,原告白鹿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未能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马德娃在原告处从事的劳动属于原告临时发生的劳务,工资与陈某某约定,工作时间较为松散,每月工作天数和工资并不固定,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由陈某某在原告处统一领取,再由陈某某发放给被告马德娃。陈某某并非原告白鹿原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马德娃与原告白鹿原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无招用记录。被告马德娃在原告白鹿原公司没有保险、福利等其他待遇,亦不接受原告白鹿原公司的考勤管理、业绩考核,被告马德娃直接受陈某某的管理,未接受原告白鹿原公司的劳动管理,原、被告之间不具有人身隶属关系。被告马德娃虽在原告处干活,但其提供的劳务工作内容不固定,专业性差、随机性强,不是原告运营管理白鹿原影视城景区的主营业务。因此,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马德娃辩称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马德华去世
遂判决:原告陕西白鹿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德娃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德娃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德娃上诉请求:1、撤销蓝田县人民法院(2019)陕0122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或发回重审;2、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工资与陈某某约定,工作时间较为松散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亦不接受白鹿原公司的考勤管理、业绩考核,被告马德娃直接受陈某某的管理,未接受原告白鹿原公司的劳动管理,原、被告之间不具有人身隶属关系。"存在错误。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符合劳动关系条件和要求。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符合劳社部发(201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马德娃与陕西白鹿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100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娃。
     委托代理人:杨维平,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香丽,系马德娃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白鹿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博文,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熠玥,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德娃因与陕西白鹿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2019)陕0122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马德娃上诉请求:1、撤销蓝田县人民法院(2019)陕0122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或发回重审;2、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工资与陈某某约定,工作时间较为松散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亦不接受白鹿原公司的考勤管理、业绩考核,被告马德娃直接受陈某某的管理,未接受原告白鹿原公司的劳动管理,原、被告之间不具有人身隶属关系。"存在错误。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符合劳动关系条件和要求。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符合劳社部发(201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